[資料] 2008年10月1日國際籃球規則條文變動研究
資料來源http://www.mba.org.tw/news/970612_02.doc
2008年10月1日國際籃球規則條文變動研究
編整 國際籃球裁判 吳喜松
摘 要
國際籃球總會於2008年4月25日在北京召開中央委員會議,會中通過2008年10月1日起採
用新規則,條文內容有局部變動,這項變動還包括通過2010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國際籃球
新規則,由於場地變化太大,整個世界的籃球場將改變與美國NBA籃球場相同,因此造成
的震撼以及影響的籃球運動人數,全球多達30億人口以上。
2008年10月1日即將實施的國際籃球規則修訂重點包括:
■ 球員不得在球衣內穿著T恤圓領衫。
■ 當球員持球倒地或是滑行時,不再視為違例。但是翻滾仍是違例。
■ 球員從後場推進前場的運球,雙腳以及籃球全部進入中場線到達前場,才算是進入
前場,必須在8秒鐘以內完成。
■ 球員從前場跳起,在空中接到球或是攔截到球之後,落在自己本隊的後場,將視為
合法。
■ 球員用手從籃圈下方,伸過籃圈與籃框接觸到籃球,將依照干擾球的罰則進行罰責。
■ 當進攻球員已經完全脫離防守球員的防守距離時,如果防守球員對進攻球員發生背後
身體上的接觸犯規,將宣判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
■ 球員在比賽場上過多的揮動肘部動作,即使沒有接觸到對方球員的身體,應該宣判技
術犯規。注意:並非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因為沒有接觸到身體。
2008年國際籃球規則條文變動分析
2008年規則:
第2條1款 球場--比賽球場
比賽球場是一塊平坦、堅實而且無障礙物的表面。其尺寸是長28公尺、寬15公尺,從
界線的內緣量起。
(2008年規則對比賽場地確定尺度為長28公尺、寬15公尺。
球場沒有2006年的彈性規定:長26公尺、寬14公尺的設備)
第2條2款 球場--標示線
所有標示線統一使用白色畫線,寬度5公分並清晰明顯。
(2008年規則對標示線的顔色作了明確規定,統一為白色。)
第4條3款之1 球隊--服裝
不論何種款式的圓領衫T恤不可以穿在背心裏面。
(以往2006年的條文:除非該球員有醫生診斷書面同意。如果
有這樣的許可,圓領衫的顔色必須與背心的主要顔色相同。)
(2008年規則已刪除這條條文。)
第5條3款 球員--受傷
如果受傷球員不能立即繼續比賽(大約在15秒鐘內),或是該球員接受治療,他必須
被替換,除非該隊將少於5位球員在比賽場上。
(2008年規則對最後一句話作修改。)
第11條2款 球員與裁判的位置
當一個球員從前場跳起,當他在空中時獲得一個新的控球權,這位球員的有關前場或
後場所處位置,要等到他又回到地面後確定。
(2008年規則新增的規定,因此條文中的確定說,等於沒有回後場的違例)
第12條4款之7 爭球與球權輪替
某一隊在該隊的球權輪替時,擲球入界中發生違例,使該隊失掉球權輪替擲球入界的
權利。球權輪替箭頭應立即反轉,指出違例的對方在下一次爭球狀況時,可以獲得球
權輪替擲球入界權利。此時將球權判給違例球隊對方在原擲球入界處,擲球入界繼續
比賽。
(2008年規則對2006年規則的最後一句話描述內容作了變動。)
第13條2款之2 籃球打法--規定
在傳球或搶籃板球之際,從下方伸手穿過球籃並觸及球,是違例。
(2008年規則已刪除上述規定)
新規則為:球員用手從籃圈下方,伸過籃圈與籃框接觸到籃球,將依照干擾球的罰則進行
罰責。
(這已經不是2006年規則僅有違例而已,它已經涉及到干擾球的
罰則--球進算或不算的問題:要看攻方或守方球員碰觸)。
第18條2款之3 暫停--規定
當下列狀況時,雙方球隊的暫停時機開始:
--球成死球,比賽計時器停止,或是裁判結束與記錄台聯繫完畢時。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成功後,球成死球時。
--對隊投籃得分時。
(2008年規則對雙方球隊有權暫停時機,有更明確的說明。)
第18條2款之8 暫停--規定
在第4節的最後兩分鐘或每一決勝期的最後兩分鐘內,在一次投籃成功後比賽計時器停止
時,得分的球隊不能暫停,除非裁判已中斷比賽。
(2008年規則把2006年規則18.3.7款變更爲新的18.2.8款,內容描述也作了改動。)
刪除2006年規則18.3.7
在第4節的最後2分鐘或每一決勝期的最後2分鐘內,在一次投籃成功後比賽計時器停止時
,得分球隊不能暫停,除非:
◎裁判中斷比賽。
◎非得分隊被准予暫停或替換。
(2008年規則刪除這一條規定,變更爲新的18.2.8款,條文內容也作了更改。)
第19條2款之2 球員替補--規定
下列狀況,球員替補時機開始:
--當球成死球,比賽計時器停止,或是裁判結束了與記錄台的聯繫時,雙方球隊可以替
補。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成功後,球成死球時,雙方球隊可替補。
--在第4節的最後2分鐘或每一決勝期的最後2分鐘內,投籃得分時,對於非得分隊可以
替補。
(2008年規則對那個球隊有權暫停,作了明確說明,所謂的“雙方球隊”都可以暫停。)
第19條2款之5 球員替補--程序
在第4節的最後2分鐘或每一決勝期的最後2分鐘內,在成功投籃後,比賽計時器停止時,
不准許得分球隊進行球員替補,除非裁判已經中斷比賽。
(2008年規則把2006年規則18.3.10款變更爲新的18.2.8款上,內容描述也作了改動。)
刪除2006年規則 19.3.10 球員替補-程序
在第4節的最後2分鐘或每一決勝期的最後2分鐘內,在一次成功的投籃後比賽計時鍾停止
時,不允許得分隊替換,除非:
◎裁判中斷比賽
◎非得分隊被准許暫停或替換。
(2008年規則刪除這條條文規定,更新為18.2.8款,具體說明文字也作修改。)
第24條1款之1 運球--定義
場上已經獲得控制活球的球員,將球擲、拍、滾或運在地面上,或故意擲向籃板,並在球
觸及另一位球員之前,再次觸及球爲運球開始。
(2008年規則新增「故意擲向籃板」視爲一次運球。)
第25條2款之1 帶球走--定義
在場上接住活球的球員確立中樞腳:
◎雙腳站在地面上時:一腳抬起的瞬間,另一腳成爲中樞腳。
◎移動時:
(2008年規則刪除“運球”,2008年規則對運球時的中樞腳問題沒有作出明確說明。)
--如果一腳正觸及地面,該腳成爲中樞腳。
--如果雙腳離地,該球員雙腳同時落地,一腳抬起的瞬間,則另一腳成爲中樞腳。
--如果雙腳離地,該球員一腳落地,於是該腳成爲中樞腳。如果球員跳起那隻腳並同
時落地停止,那麽那隻腳不是中樞腳。
第25條2款之3 帶球走
當球員跌倒、躺或坐在地面上時:
※當一名球員持球跌倒或是滑行在地面上,或是躺、坐在地面上獲得控制球是合法的。
※上述狀況之後,該球員再持著球滾動或試圖站起來是違例。
(2008年規則把持球滑行在地面上作爲合法,而不是違例。)
第28條1款之3 8秒
當球進入該隊的前場時:
‧從後場向前場推進運球中,運球球員的雙腳和球觸及前場。
(2008年規則新增的規定:球員從後場推進運球,雙腳以及籃球全部進入中場線到達前場
,才算是進入前場,必須在8秒鐘以內完成。)
第30條1款之2 球回後場
球被非法的回到後場,當控制活球隊的球員是:
這個限制適用於在某隊前場的所有狀況,包括擲球入界。但是不適用於一名球員在其前場
跳起,然後在空中時獲得控制球權,再落到該球員的後場。
(2008年規則新增的一個不回場的例外。)
第31條2款之4 妨礙中籃及干擾球
投籃時發生干擾球,下列狀況就是干擾球:
◎球員從下方伸手穿過籃圈並觸及球。對於傳球和球觸及籃圈之後同樣有效。
(2008年規則新增的干擾球情況。)
◎防守球員造成籃板搖動或抓籃圈,根據裁判判斷,這種方式已經妨礙籃球進入籃圈。
(2008年規則對這條條文描述,改爲“抓籃圈”。)
◎進攻球員造成籃板搖動或抓籃圈,根據裁判的判斷,這種方式使球進入球籃。
(2008年規則條文描述改爲“抓籃圈”。)
第31條2款之5 妨礙中籃及干擾球
罰球時的干擾球,下列狀況就是干擾球:
◎球員從下方伸手穿過籃圈並觸及球。這對於球觸及籃圈之後也有效。
(2008年規則新增條文的干擾球情況。)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時,球有進入籃圈的可能性和球已觸及籃圈之後,一位
防守球員造成籃板搖動或抓籃圈,根據裁判的判斷,這種行為已經妨礙球進入籃圈。
(2008年規則條文改爲“抓籃圈”。)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時,球有進入籃圈的可能性和球已觸及籃圈之後,一位
防守球員造成籃板搖動或抓籃圈,根據裁判的判斷,這種行為已經造成球進入球籃。
(2008年規則條文改為“抓籃圈”。)
第31條2款之6 妨礙中籃及干擾球
下列狀況,球觸及籃圈後,球有可能進入籃圈時,球員不得接觸球:
◎當球在做投籃動作的球員手中,或投籃的球在飛行時裁判鳴哨之後。
◎當投籃的球在飛行時,結束一節的比賽計時器信號響起之後。
(2008年規則對本條文內容修改。)
刪除2006年規則 32.1.1 犯規
籃球比賽中,當十位球員在一個有限的空間裡,快速移動時,發生身體接觸在所難免。
(2008年規則條文已經刪除這一條。)
第35條2款 雙方犯規-罰則
應登記每一犯規球員一次侵人犯規。不判給罰球,並且比賽應按下列所述重新開始;當雙
方犯規大約出現在同一時間:
◎投籃有效或最後一次、僅有一次的罰球得分,應將球判給非得分隊從底線的任何地點
擲球入界。
◎某一隊已控制球或擁有球權,應將球判給該隊在犯規地點延長區擲球入界。
◎任何隊都沒有控制球也沒有球權,此時就是爭球狀況發生,球權輪替。
(2008年規則對本條文描述作了變動,條文內容沒變。)
第36條1款之4 違反運動道德
裁判應依據下列原則,判決是否是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
◎如果一名防守球員與對方球員發生接觸,是從後面或側面試圖阻止一次快攻,並且進
攻球員與對方籃圈之間沒有對方球員,那麽這個接觸應被宣判爲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
。
(2008年規則新增條文。)
第36條2款之3 違反運動道德--罰責
如果一位球員被登記兩次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該球員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第36條2款之4 違反運動道德--罰責
如果一位球員依據第36.2.3條被取消比賽資格,祇判罰違反運動道德犯規,對取消比賽
資格不執行追加罰則。
(2008年規則在第36條中新增2款之3及之4兩條規定。2006年規則中也有類似規定,但在
第36條中沒有特別提到。)
第37條1款之2 奪權犯規
已被登記取消比賽資格犯規的教練,由記錄表上登記的助理教練替代。如果在記錄表上
沒有登記助理教練,則由隊長替代。
(2008年規則已更改了本條內容。)
刪除2006年規則 第37條1款之2 奪權犯規
一位球員被登記兩次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該球員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本條文變更到2008年規則中的36.2.3款。)
刪除2006年規則 第37條1款之3 奪權犯規
教練被取消比賽資格,當:
◎教練本身違反運動道德行爲而被登記兩次技術犯規‘C’時。
◎由於球隊席人員(助理教練、替補球員或隨隊人員)的違反運動道德行爲而被累計登
記三次技術犯規‘B'或3次技術犯規的當中,其中有一次是登記教練本身‘C’的技術
犯規時。
(2008年規則在第37條條文中已刪除本條文。變更到2008年規則的38.3.3款,成爲新的條
文。)
刪除2006年規則 第37條1款之4 奪權犯規
如果球員或教練在條文37.1.2或37.1.3狀況下被取消比賽資格,祇判罰違反運動道德的犯
規或技術犯規。對取消比賽資格不執行追加罰則。
(2008年規則在第37條文已刪除本條款。變更到2008年規則的38.3.3款,成爲新的條文
。)
刪除2006年規則 第37條1款之5 奪權犯規
已被取消比賽資格的教練應由登記在記錄表上的助理教練接替。如果記錄表上沒有登記助
理教練,應由隊長接替。
(2008年規則在第37條規定中已刪除。變更到2008年規則的37.1.2款。)
第37條2款之2 奪權犯規--罰責
只要是依照本規則各條款被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者,在比賽期間他應該留在球隊休息室內
,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2008年規則對本條文內容說明更清楚。)
刪除2006年規則 第37條2款之2奪權犯規 罰責
他應被取消比賽資格並前往該隊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裏,或是選擇離開體育館。
第38條1款之1 技術犯規
比賽的正當行爲要求雙方球隊的成員(球員、替補球員、教練、助理教練、被逐出的球
員和隨隊人員)與裁判、記錄台人員以及技術代表有完美和真誠的合作與維護。
第38條2款之2 技術犯規
無論何時在球員、替補球員、被逐出的球員、教練、助理教練或隨隊人員之間在比賽場
地上或其附近發生暴力行爲時,裁判應採取必要的行動去制止他們。
第38條2款之6 技術犯規--暴力行為
裁判絕不准許球員、替補球員、被逐出的球員、教練、助理教練和隨隊人員發生可能導
致比賽器材損壞的行爲。
(2008年規則上述3條規定中,都增加了“被逐出的球員”。)
第38條3款之1 技術犯規--定義
技術犯規是包含(但不限於)行爲性質的球員沒有接觸的犯規。
◎過分的揮動肘部。
(2008年規則新增技術犯規:這裡指揮肘沒有碰觸到對手,如果碰到對方球員,應宣判違
反運動道德的犯規或奪權犯規。)
第38條3款之3 技術犯規
當教練發生下列言行應被取消比賽資格當:
◎教練本身違反運動道德行爲的結果而被登記兩次技術犯規‘C’時。
◎球隊席人員(助理教練、替補球員、被逐出的球員或隨隊人員)違反運動道德行爲的
結果而被累計登記3次技術犯規‘B'或3次技術犯規的組合中,其中有一次是登記教練
本身‘C’的技術犯規時。
第38條3款之4 技術犯規--罰責
如果教練根據第38.3.3條被取消比賽資格,祇處罰技術犯規。對取消比賽資格不執行追加
罰則。
(2008年規則新增兩個條款。2006年規則類似條款,被變更到本條文。)
第38條4款之1 技術犯規--罰責
若下列人員被宣判技術犯規:
◎發生在教練‘C’、助理教練‘B’、替補球員‘B'、被逐出的球員‘B'或隨隊人員
‘B',此時登記教練一次技術犯規,但是不列入全隊犯規的團體犯規。
第39條1款 鬥毆--定義
打架是兩位或多位雙方人員(球員、替補球員、被逐出的球員、教練、助理教練和隨隊人
員)之間的相互鬥毆。
本條文僅適用於在打架中或可能導致打架的任何情況中,離開球隊席區域界限的替補球員
、被逐出的球員、教練、助理教練和隨隊人員。
(2008年規則上述兩條條文都增加“被逐出的球員”。)
第43條2款之2 罰球
當宣判一起技術犯規時,對方教練指定該球隊的任何一位球員執行罰球。
(2008年規則條文作了變動。)
2006年規則 43.2.2 當宣判一起技術犯規時,對方球隊的任何一位球員應執行罰球。
第44條2款 得與更正的錯誤--程序
2008年規則條文,更正的程序內容分爲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
第44條2款 得與更正的錯誤--程序
錯誤糾正後,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比賽應從糾正錯誤停止比賽的地點恢復比賽。球權應
判給爲糾正錯誤停止比賽時擁有球權的球隊。
第44條2款之5 得與更正的錯誤--程序
一旦仍然可以糾正的一個錯誤已被發現時:
當涉及糾正錯誤的一個球員已被合法替換(不是已被取消比賽資格或已被宣判5次犯規)
在球隊席時,他必須重新進入球場執行糾正錯誤(這時他變成了一名場上球員)。一旦糾
正錯誤完成,他可以留在場上繼續比賽,除非又被請求一次合法替補,這時他才可以離開
球場。
該球員是因爲被宣判5次犯規或取消比賽資格而被替換,其替補必須執行糾正錯誤。
第44條2款之6 得與更正的錯誤--程序
當裁判已經在記錄表上簽字後,可以糾正的錯誤不能再被糾正。
第44條2款 得與更正的錯誤--程序
記錄員記錄或計時員計時過程中發生的任何錯誤,包括比分、犯規次數、暫停次數或啟
動、忽略的時間,可由主裁判在記錄表上簽字前的任何時間給予改正。
第44條3款 得與更正的錯誤--特殊程序
第44條3款之1 判給不應得的罰球。
發生失誤的結果而執行的罰球應被取消,並且比賽應按下列所述重新開始:
◎如果失誤之後比賽計時器沒有啟動,球權應將球判給罰球已經被取消的球隊,在罰球
延長線屆外擲球入界。
◎如果發生失誤之後比賽計時器已經啟動並且:
--在失誤被發現時間控制球(或擁有球權)的球隊與失誤發生時間控制球的球隊是同
一球隊;或
--在失誤被發現時間任何一隊都沒有控制球。
應將球判給在失誤時擁有球權的球隊。
◎如果比賽計時器已開動,並且在失誤被發現時間控制球或擁有球權的球隊,在失誤發
生時控制球的球隊的對方,爭球狀況發生。
◎如果比賽計時器已經啟動,並且在失誤被發現時間,包含罰球的犯規罰則已被判罰,
罰球應執行,並將球判給在失誤發生時控制球的球隊擲球入界。
第44條3款之2 得與更正的錯誤--特殊程序
沒有判給應得的罰球:
◎從失誤發生後,如果球權沒有改變,在失誤糾正後應如同任何正常的罰球後一樣的重
新開始比賽。
◎當錯誤的判給擲球入界的球權後,如果該隊得分,這個失誤應忽略。
第44條3款之3 得與更正的錯誤--特殊程序
發生不該罰球的球員執行罰球:
當這個失誤發生時(不該罰球的球員執行罰球),執行的罰球應被取消,同時球權判給對
方在罰球延長線處擲球入界。
刪除2006年規則 44.2 程序(以下2006年條文刪除)
44.2.1 爲使上述提到的失誤是可糾正的,必須在失誤後且啓動比賽計時器之後的第一次
死球後球成活球之前被裁判、技術代表或記錄台人員認出。
44.2.2 發現一起可糾正的失誤時,裁判可立即停住比賽,只要不把任一隊置於不利。
44.2.3 在失誤發生了之後和失誤的認出之前,已發生了任何犯規、得分、用去的時間和
附加的活動,不應被取消。
44.2.4 如果失誤造成不應得的罰球,該失誤的結果而執行的罰球應被取消,並且比賽應按
下列所述重新開始:
◎如果失誤之後比賽計時器沒有開動,應將球判給罰球被取消的隊擲球入界。
◎如果失誤之後比賽計時器已開動並且:
--在失誤被發現時間控制球或擁有球權的隊與失誤發生時間控制球的隊是同
一隊;或
--在失誤被發現時間任一隊都沒有控制球。
應將球判給在失誤時間擁有球權的隊。
◎如果比賽計時器已啟動,並且在失誤被發現時間控制球或擁有球權的隊是在失
誤發生時間控制球的隊的對方,爭球狀況發生。
◎如果比賽計時器已經啟動,並且在失誤被發現時間包含罰球的犯規罰則已被判
給,罰球應執行,並將球判給在失誤發生時間控制球的隊擲球入界。
44.2.5 如果失誤造成沒有判給應得的罰球:
◎從失誤發生以來,如果球權沒有改變,在失誤糾正後應如同任何正常的罰球後
一樣地重新開始比賽。
◎錯誤的判給擲球入界的球權之後,如果該隊得分,則失誤應不究。
44.2.6 錯誤的判給或取消得分糾正之後,比賽應在爲糾正失誤而被中斷的地點,由糾正
失誤而比賽被停止時擁有球權的隊重新開始。
(本條已變更爲2008年規則的44.2.4款,內容局部變動。)
44.2.7 如果失誤造成不該罰球的球員執行罰球,這個失誤結果的罰球應被取消,並應將
球判給對方在罰球線的延長部分擲球入界。
44.2.8 一旦發生被發現錯誤並仍是可糾正的:
◎如果在失誤的糾正中涉及到的球員已被合法替換後坐在球隊席上(不是已經被
取消比賽資格或已經發生該球員第5次犯規),他必須重新進入比賽場參加失
誤的更正(此時他成爲場上的球員)。
在完成糾正後,他須留在比賽中,除非再次請求一次合法的替補,在此情況下
該球員才可以離開比賽場地。
◎如果該球員已經發生第5次犯規或被取消比賽資格已被替換,他的替補球員必
須參加失誤的糾正。
44.2.9 主裁判已經在記錄表上簽字後,可更正的錯誤不能被糾正。
44.2.10 記錄員記錄或計時員計時中的任何錯誤,包括比分、犯規次數、暫停次數或啟動
、忽略的時間,可由裁判們在主裁判在記錄表上簽字前的任何時間予以改正。
(2008年規則對特殊情況條款,有較大的變動。不過內容跟2006年規則條文大致相同。)
參 考 文 獻
http://www.fiba.com
http://www.mycba.com
http://www.mba.org.tw
中國籃球協會(2006)。2006年籃球規則中英文版。北京:光明日報。
中華民國籃球協會(2007)。2006年國際籃球規則中文版。台北市。
苗栗縣籃球協會(2006)。2006年籃球裁判執法手冊。苗栗市:文光印刷廠。
苗栗縣籃球協會(2007)。2006-2007年國際籃球規則條文解釋及判例。苗栗市:文光印
刷廠。
編整 吳喜松 國際籃球裁判
國立體育學院碩士
裁判經歷 第16屆亞洲盃男子籃球賽裁判(日本神戶)
第18屆亞洲盃男子籃球賽裁判(韓國漢城)
威廉瓊斯盃國際籃球賽裁判
現 職 國立聯合大學講師
大葉大學講師
僑光技術學院講師
中州技術學院講師
苗栗縣籃球協會總幹事
國立苗栗高商籃球隊總教練
經 歷 國立交通大學講師
大華技術學院講師
臺灣新生報記者
苗栗縣體育會副總幹事
臺灣省體育會籃球協會副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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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2.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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