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邱聯恭老師 民事訴訟法補充文章

看板B99A012XX作者 (嘉)時間11年前 (2012/09/28 23:25),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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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各位財法組的同學: 我是法學組三年級鄭育嘉 關於邱聯恭教授 在民事訴訟法上課時提及的補充文章 因為今天看到大家非常的關心 所以在這邊詳細說明 解答大家的疑惑 (一): 補充文章是以下這幾篇 在此提出篇名以及原文出處 因為我想這些文章圖書館應該也會有 讓大家可以更從容的選擇 並不是我嫌麻煩 而是應該視各位需要自己決定 不必連看都沒看就印下去 萬一太多看不完 豈不使老師美意不顯?? (1)民事訴訟法修正之法曹倫理重建機能(上)---月旦法學雜誌第143期 P.113-P127 (2007年4月) (2)民事訴訟法修正之法曹倫理重建機能(下)---月旦法學雜誌第144期 P.152-P170 (2007年5月) PS:以上兩篇根據邱老師在文章中的附注 部分內容有發表在法學叢刊207期 (3)民事訴訟法修正後之審判實務-著重於確認其相關運作理論如何顯示於新法 之立法意旨 ----跨世紀法學新思維法學叢刊創刊五十週年 P.562-P.599 http://www.angle.com.tw/book01.asp?b_code=56WZC00201 (4)<<二O一二年家事事件法進階研討會>> 引言(邱聯恭) 家事非訟之程序保障(許士宦) 家事事件之類型及統合處理(沈冠伶) ---月旦法學雜誌第210期 (2012年11月) PS:這篇文章事實上還尚未出版於雜誌上 我目前所有的是摘要(尤其是後兩篇) 但我想各位應該會非常需要 如果需要 我一定盡力 (5)程序主體概念相對化之理論之形成及今後(上)-基於民事訴訟法修正意旨 及其前導法理之闡釋---月旦法學雜誌第200期 P.137-P.143 (2012年1月) (6)程序主體概念相對化之理論之形成及今後(中)-基於民事訴訟法修正意旨 及其前導法理之闡釋---月旦法學雜誌第201期 P.45-P.57 (2012年2月) (7)程序主體概念相對化之理論之形成及今後(下)-基於民事訴訟法修正意旨 及其前導法理之闡釋---月旦法學雜誌第202期 P.88-P.103 (2012年3月) (8)民事起訴狀範例一份(2面B4) (二): 上列的文章 我已經交由男一舍地下室富甲欣影印行代為複製一份請其代為保管 日後若還有同學想要影印而下課時候來不及跟我通知者 還可以去該影印店跟周老闆說要影印 只要諸位說邱聯恭的講義或是提到我的名字 就可以馬上影印 之後就可以拿講義了 以上全部講義總共75元 影印標準為2面1張B4一元 (三): 以下是富甲欣影印店的資料 營業時間:09:00 AM-09:30PM 周一到周五固定營業 周六則是隔周休息 請各位留意 電話(可以預約印講義之用):02-2633-1348 地點:大安區長興街50號地下一樓 今日有跟我預約的同學如果你們周一周二就有空的話 就可以去影印店門市 自己付費拿了走 就不用跟我再拿了 我已經在今天想向周老闆說要加印20份 之後還會加印 然後在下周二晚上將其拿走 周三帶給大家 銀貨兩訖 周三民訴之後我還會在同一教室上刑訴 就算當天如果各位找不到我 我仍然會在每周三周五上民訴第一堂之前拿給各位 PS:因為我向老闆要求加印的數量真的有限 還不見得會夠 而且我已經提供了可以自己去印的管道 因此我會優先給有預約登記的同學 請還沒跟我登記的先慢點拿 如果預約登記的同學真的沒有當天拿而還有剩下 我就會分給這些想拿的同學 但請希望各位記得要備足款項 以免大家弄來弄去 很容易會忘記 屆時恕我不能給 即使並不是我心所願 因為如果弄混 我必須自費補貼給老闆 我想有點講不太過去 ^ ^ (四)能替各位服務 實在是我的榮幸 尤其是大三這個兵荒馬亂 緊張萬分的時候 我感覺責任重大 因此不敢亂為 如果有不周之處 請大家盡管批評指教 不必客氣 我會馬上處理 望各位民訴研讀順利 讓邱老師開口必言的台灣未來的希望 可以成為現實!! 加油!!!^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92

09/28 23:32, , 1F
對不起一開始落款錯了 是司法組的各位同學
09/28 23:32, 1F

09/28 23:33, , 2F
感謝您的辛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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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8 23:49, , 3F
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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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GPS5HqU (B99A012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