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行政與行政法
行政法筆記(第一章 行政與行政法)
一、 行政在權力分立中的位置
二、行政的意義
1. 反面定義:立法及司法以外之國家活動的總稱
A. 四分法的定義(行政、立法、司法、政府)
B. 五分法的定義(行政、立法、考試、司法、監察→準司法權)
*因行政無法加以定義,僅能描述,故採反面定義(如動產在民法中的定義)
2. 正面定義:只能描述不能界定(難以定義)
A. 從結構面向而言:行政係民意代表機關、司法、考試及監察機關以外之國家結構或
組織的總稱。
B. 從實質面向而言:除立法機關制訂法律並代表民意監督、司法機關解釋憲法即統一
解釋法令,民事、刑事暨行政訴訟之審判,除此之外,其他國家作用皆屬行政範疇。
C. 從功能面向而言:行政係達成國家存立目的之最重要的手段,行政之運作並非單純
執行法律,並負有形成符合社會正義之生活關係、規劃及推動基本建設、引導及維持合於
公益之政治發展等任務。
Σ行政的特徵:
1.廣泛多樣
2.追求公益
3.主動積極 ps.司法:不告不理(消極)
4.受法的支配
5.一體性、層級性
三、行政的種類
基本權之目的為對抗國家、公權力,不可直接對抗私人;故採間接效力說(如民法第72條
中之公序良俗概念、民法第74條…)為現主流說法
(一)依法律性質:
1.公權力行政
(1)意義:又稱為高權行政,指國家居於統治主體適用公法規定所為之各種行政行為。
公權力行政之範圍甚為廣泛,在人民與國家或人民與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事項
,均屬公權力行政之對象,所使用之行政方式為命令、行政處分、行政契約(公法契約)或
地方自治規章,於行政作用中占最主要地位。
(2)特徵:行政經常以一般抽象的命令或個別性處分等方式,課予人民一定的義務,必
要時採取強制手段,以達行政目的,與人民形成一種「上下秩序關係」
(3)種類:
A.高權行政:行政主體為達成公共目的,立於統治主體地位,單方對人民發佈具拘束力之
命令或強制手段限制人民權利,課予義務之行政
B.單純高權行政:行政主體不以命令或強制手段,提供人民利益的行政,對於人民提供各
種服務、保護、救濟、增設公共設施等行政目的
2.私經濟行政(國庫行政)
(1)意義:國家並非居於公權力主體地位行使統治權,而係處於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
,並在私法支配下所為之各種行為。
(2)種類:
A.輔助行為:買、租、招標
B.營利行為:增進國庫收入,如:中油、菸酒公司(有競爭者)
C.行政私法:台電、自來水公司、國宅(照顧人民日常所需)
註:行政主體在法定職權內,為了直接達到國家任務,可使用私法行為之方式,完成行政
目的,或公共利益之行為
D.純粹交易:中華電信釋股
(3)區分公權力行政與司經濟行政的實益作用
公權力行政 私經濟行政
遵守 行政程序法 私法自治
救濟途徑 行政爭訟 民事訴訟
國家賠償 依國賠法§2 依民法§184以下侵權行為賠償
強制執行 依行政執行法 依民法之強制執行法
(4)區分標準
A.公權力行政:上下秩序關係
B.私經濟行政:立於和人民平等關係
★區分理論(雙階理論):指一行政行為分成兩個階段;行政程序法並無規定(釋540採
雙階理論)
第一階:公權力行政
甲人民向乙機關購買國宅,機關准否屬行政處份,不服應提爭訟。至於申請、承購、承租
或貸款者,經主管機關認為依相關法規或行使裁量權之結果不符合該當要件,而未能進入
訂約程序之情形,即未成立任何私法關係,此等申請人如有不服,需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第二階:私經濟行政
主管機關直接興建分配之住宅,先由有承購、承租、貸款需求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經認定其申請合於法定要件,再予申請人訂立私法上之買賣、租賃、借貸契約。此為推行
社會福利並照顧較低國民生活之行政目的所採行之私經濟行政
A.意義:准否→公法;決定輔助→私法
B.形式:主管機關決定與否→行政處分;與人民締結消費借貸契約→私經濟行政
C.我國實務:釋字540採用雙階理論(過去常採最後階段之行為為準)
※例子:BOT案、政府採購(先審查資格,核准後才可以投標,之後才可以簽訂契約)、釋
字第540號(先審核資格,核准後才可以簽約購買國宅)
→一件事情打兩種官司,兩種法院獨立審判,若意見不同會有很多麻煩
(5)私經濟行政是否受依法行政約束
A.原則:不適用,因受民法上私法自治原則之支配
B.行政機關從事私經濟行為時,應受組織法規之限制但仍不得從事與機關組織法歸職權無
關之事務
(6)私經濟行政是否受憲法上基本權利之拘束?(平等原則)
A.學說:
(A)否定說:私經濟行政若適用憲法之基本權,則將導致「基本權利第三人直接作用」
之結果,而使整個司法自治制度破滅
(B)肯定說:私經濟行政在性質上仍屬行政,憲法課以行政機關尊重國民基本權利,並
平等對待國民之義務,不因行政機關行為方式而有根本之改變
(C)折衷說:
a.以行政私法方式所為而達成行政任務者,此種國庫行政應受基本權利之拘束,其與公權
力行政並無二致
b.營利行為、私法上之輔助行為或參與純粹之交易行為等三種行為,不直接受基本權利條
款之拘束
B.我國:(釋字457採折衷說)國家機關為達成功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亦
應遵守憲法§7之平等原則
*國庫係指國家在私法上的稱呼
公權力行政
Σ計畫行政:行政計畫係指行政機關為達成某特定之目的或實現一定之構想,就達成該目
的或實現該構想之辦法、步驟或措施所為之設計或規劃。行政計畫並非固定之概念,而是
有多重態樣,有以法律之形式呈現者,如預算案,有屬行政處分者,如都市計畫之個案變
更及市地重劃,另有以法規命令或自治章程之形式頒佈者,這就是行政計畫之定性而言。
EX:小林村重建計畫、十二年國教…
Σ事實行為:行政事實行為是與行政法律行為相對之行為,其作用非為產生、變更或消滅
行政法之權利與義務關係(法律效果),而係產生「事實效果」也。其相對之概念為法律
行為,其分野在於意思表示(行政契約為雙方為意思表示之法律行為、行政命令為單方為
意思表示之法律行為)之有無:事實行為只發生事實上的效果,而非法律上的效果。EX:
拾獲無主物(無相對人為意思表示)、工兵填海為陸、拆除違章建築…
Σ單純高權行為:詳見前述。
Σ行政契約:係二者以上之法律主體,以設定、變更或消滅行政法法律關係為目的,互為
意思表示而合致成立之法律行為。至於行政契約之所以與其他契約不同者,則在於其以發
生行政法上法律效果為目的(公法上之契約)。EX:公立學校聘請教師(要立書面,否則
對政府機關做為行政一方有利;私法契約則不一定)
Σ行政命令:法律與行政命令皆為拘束人民之抽象規範,惟行政命令由行政機關發佈;法
律則是由立法機關通過。行政程序法§159係指上級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
或職權為規範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其
特性為無須法律授權、效力僅於內部的約束力、僅需透過下達之程序而無須對外發佈。
Σ行政處分: 非記過、申誡、免職之意,而是公法上行政主體單方面的行為。行程法§
92Ⅰ: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92Ⅱ: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
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
亦同。釋字423號: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
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載明不得聲
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EX:寄送公文、強制驅離違法之集會遊行、紅綠燈、開罰單…
私經濟行政
Σ公營事業之活動:惟行政營利行為,國家以私法方式參與社會上的經濟活動,其主要目
的在於增進國庫收入,有時並兼負執行國家政策的任務。EX:台糖、臺鹽、中油…
Σ行政主體參與交易行為:此類行為或多或少有其行政上的目的,基本上均受市場供需法
則之支配。EX:政府護盤股市、中央銀行買賣外匯以控制匯率
Σ需求行政:以私法輔助行政行為,以獲致日常行政活動所需之物質或人力;其特點在於
以間接之方式輔助行政目的之達成。EX:政府採買軍購
1.干涉行政(負擔行政)
(1)意義:或譯侵害行政,為公權力行政中常見的行為方式,指行政機關未達成下令、
禁止或確認之效果,所採取之抽象或具體措施,以及必要時所使用之強制手段。EX:稽徵
稅捐、徵收土地、各種警察處分、徵召役男、發放執照、證書
(2)嚴格遵守法律保留原則:釋字535警察實施臨檢、釋字542遷移水庫集水區、釋字564
公告禁止設攤、釋字577煙盒標示尼古丁
2.給付行政(受益行政)
(1)意義:係有關社會救助、社會保險、提供生活必需品、舉辦職業訓練、給與經濟補
助、提供文化服務等行為而言。
(2)性質
A.公權力行使而為公法事件 → 單純高權行政
B.私經濟行政而屬私法範圍 → 行政私法
(3)內容:供給行政、社會行政
(4)爭議:給付行政是否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A.學說
(A)否定說:給付行政係給予人民利益、生活照顧、社會福利措施,故其所受法律保留
程度較寬鬆,給付行政措施僅需有國會議決通過之預算為依據即可
(B)重要性理論:認為給付行政如涉及原則性問題,因而屬重要性事項者,亦應有法律
依據。況且對特定人給付就該人而言屬受益,實際上對其他人而言,則係負擔
B.司法實務
(A)釋字443: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為寬鬆,
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
(B)釋字524:全民健康保險為給付行政之一環,不僅為公法關係,且保險所生之權利義
務影響重大,屬法律保留範圍,應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之。
干涉行政VS給付行政:階公權力行政
給付行政並不一定就是私經濟行政,參加全民健保、發放消費券也都屬於私經濟行政,另
外還包含物質及精神上之給付行政。給付行政並非剝奪人民權利、增加義務,而干涉行政
常常是對人民造成不利。
其最大差別在於受法之拘束寬嚴不同。干涉行政受法律嚴格的拘束,因其限制了人民的權
利;而給付行政不一定要有法律規定,唯若其牽涉層面廣、所需預算金額龐大通常亦需有
法律配套(EX:全民健康保險條例、消費券發放條例)。
四、行政法的定義
行政法為關於行政之法,係有關行政之組織、職權、任務、程序以及國家暨其他行政主體
與人民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規,例外情形上包括人民相互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的公法法規
。
Σ行政法之性質
1.行政法是有關行政權之法
2.行政法是關於行政權之組織及其作用之法
3.行政法為國內法
4.行政法為公法
5.行政法為關於行政權之法之總稱
五、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的區別
1.區別的標準:A.公權力行政:上下秩序關係
B.私經濟行政:立於和人民平等關係
2.區別的實益:A.公權力行政適用公法,私經濟行政適用私法
B.公權力行政有爭執時適用行政訴訟法,私經濟行政適用民事訴 訟法
C.公權力行政使人民發生損害時,適用國家賠償法;私經濟行政造成損害時適用民事賠償
D.公權力行政須受到行政程序法之規約,私經濟行政則否
*公法遁入私法:原本應該用公法做的事情,但政府機關取巧將其變成私法的行事。EX:
國貿局委託紡拓會分配配額,但其不事生產,反而出售配額(為規範此類情事,後規定須
先繳納保證金額,若不生產就將其沒入→保證金為私法上之交易行為) 參照民七十七年
判字第四三八號判決
六、公法與私法之區別標準
1. 利益說:視其規範是否有關於公共利益。
2. 從屬說:規範上下隸屬關係者為公法,規範為平等關係者為私法。
3. 舊主體說:規範主體間為私人者為私法,若規範之一方為公權力主體者為公法。
4. 新主體說:私法對每一個人皆適用,公法則適用於行政機關或公權力主體,來規範他們
的權限與義務(規範職務的法則)。
5. 傳統說:難以說明,傳統上即是如此。EX:郵政VS電信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組織,但釋字第518號解釋稱:「農田水利會所屬水利小組成員
間之掌水費及小給水路之養護費及歲修費,其分擔、管理與使用,基於台灣農田水利事業
長久以來之慣行,係由各該小組成員,以互助之方式為之,並自行管理使用及決定費用之
分擔,適用關於私權關係之原理,如有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其所謂長久以來
之慣行,乃前述傳統表現說之表現。
6. 事件關連說:指某一事件中一部分事實之關係,明顯屬於公法關係者,事件整體均視為
公法關係。
*釋字第89號解釋文:「行政官署依台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將公有耕
地放領於人民,其因放領之撤銷或解除所生之爭執,應由普通法院管轄。」
*釋字第115號解釋文:「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所為之耕地徵收與放領,人民僅得
依行政救濟程序請求救濟,不得以其權力有損害為理由,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土地。
普通法院對此事件所為之相反判決,不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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