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許學弟妹們不一定都有看社工版
跟大家分享這社福概應該會提的社會救助法~
最近要修法了~
另外大家一定要認真上蔡貞慧老師的課阿!!!
老師對學生很用心~ 不認真上到期末會覺得對不起老師...
※ [本文轉錄自 SW_Job 看板]
作者: lighthearted (政閎) 看板: SW_Job
標題: Re: [情報][新聞]月入低於1.9萬算貧窮 研究調整標準
時間: Wed Jan 13 00:51:29 2010
補聯合報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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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5360259.shtml
貧窮線拉低窮人變多 中低收納補助
【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2010.01.12 05:24 am
行政院與內政部聯手研議「社會救助法」修正,貧窮線定義將由目前「最近一年平均消費
支出的百分之六十」,調整為「最近一年可支配所得的中位數」,並首度將「中低收入戶
」納入社會救助法範圍,預估有近二十四萬人受惠,但也將增加國庫近卅四億支出,預計
民國一百零一年實施。
內政部指出,依貧窮線定義的低收入戶,除每月依地區標準可獲政府補助,包括健保費、
國民年金費都全免,還享有醫療補助。至於中低收入戶,是指「低收入戶標準的一點五倍
」,納入社會救助法後,也可享一定額度補助。
社會救助法的低收入戶有幾種認定標準,首先,若家庭總收入除以人口數,算出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在貧窮線標準以下,就符合低收入戶定義;其次,地方政府訂出的動產與不動
產標準,若財產在此一標準以下,也可算低收入戶。
但是,過去戶內總人口把嫁出去的女兒也算在戶內,若女兒嫁入豪門,將可能使娘家不符
合低收入戶;這次修法,可由申請戶及地方政府決定是否計入嫁出女兒。社會救助法修正
草案也新增保障條款,原住民、身障者若能提出工作實際所得證明,收入將可打七折計算
;若無所得證明,仍依基本工資計算;至於不動產的計算,公設保留地將不計入。
內政部說,目前最低生活費標準分台北市、高雄市、新北市、台灣省及金馬地區等(見下
表),各定有不同標準,明年五都改制後,行政院將統一計算標準。
內政部說,去年九月底低收入戶已突破十萬戶,人數近廿五萬人,低收入人口占總人口百
分之一點零八,遠較歐美為低,歐美約有百分五左右的低收入戶。
本月底內政部將提出新的貧窮線定義,現行定義是依平均消費支出的百分之六十,但若該
區住太多富人,會使該區消費平均數拉高,使得貧窮線過高,不利窮人爭取補助;未來改
依中位數,就不受富人數量影響,貧窮線較為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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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改應該不會有上次修救助法一樣的事情(本來低收卻被取消的人)吧?
想了一下,好像是不會。
另外我想問,這樣修有沒有缺點?又為什麼財政增加卻願意這樣修呢?
還是說長期來看,其實是省錢?(亂亂想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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