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辦] 寒假享有公費待遇僑生返僑居地相關事宜
公告本校96學年度寒假享有公費待遇僑生返僑居地探親,
申請保留公費待遇有關事宜。
一、申請對象:凡本校享有公費待遇僑生擬於本學年度寒假返僑居地者
皆需辦理申請。
二、申請時間:自96年12月25日起。
三、申請地點:校總區僑生輔導組。
四、凡未申請保留手續即擅自出境者,一經查獲,即依規定註銷其公費待遇。
五、依據教育部公費僑生出境之規定:
「公費待遇僑生在本校就讀滿1年以上,得申請每年返僑居地探親乙次,
得自行安排於該學年度之暑假或寒假出境。」
六、寒假返僑居地探親之公費生,返校後請於97年3月5日以前,
將護照或入出境證正本送僑生輔導組查核,以便申請恢復公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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