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學會要提的修正案~~
根據組織章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章程之修訂,應提請班代表大會修訂之。章程之修訂,須經六
分之一班代表提議,三分之二班代表出席,四分之三班代表同意。
修改法條:
第十八條 會長於每年五月間改選,不得連選連任。選舉事宜概由選舉委員會
統籌辦理。選舉委員會由本會秘書部同現任會長召集之。
修改草案:
第十八條 會長於每學年下學期間改選,不得連選連任。選舉事宜概由選舉委員會
統籌辦理。選舉委員會由本會權益部或相關部門同現任會長召集之。
理由:為讓下屆系學會於交接前能有更長的學習期間,並且為未來活動提前準備,
未免囿於須於五月間始能改選,因此擬更改為於每學年下學期間。
而祕書部已於本屆更名為權益部,並且增加日後的彈性,是增加「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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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ilithy 來自: 211.21.155.30 (02/15 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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