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樓上的討論

看板B90A011XX作者 (pigdogN￾NN￾  )時間21年前 (2003/11/28 21:41), 編輯推噓11(1100)
留言11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 引述《kikimiss (Timberlake)》之銘言: : 那天我和陽升在討論 : 葉法官是如何認為陳世美有罪 : 葉法官簡短的回答說認定包括了犯罪的動機 : 但是為什麼犯罪的動機可以當作這麼強烈的要素之一呢? : 而且我覺得這個案子裡 證明力有點薄弱無法強烈的支持他的犯罪動機 : 那光靠這點就認定有罪 感覺有點牽強... 採主觀主義的時候,因為客觀事實(客觀構成要件)與合理化違法評價的基礎事實 都還沒有確立下來即要判斷是否有主觀,心慌意亂之際,當然會找個有的沒有的來當 成論述的根據,此時模糊的動機當然可以成為論罪的「最根本的證據」。 你沒有看到警察在破殺人罪時,都是在說情財仇嗎?這就是動機。 在日常生活中動機是很重要沒有錯,不過刑法解釋學本來就是以「反於一般推論」 為目的而設定的語言遊戲,不然刑法的「對於法秩序的信賴感的維護」的機能將會 發揮到極致,然後到處都會有替罪羔羊產生。 我看你們的葉法官就是這種法律人。 他好像沒有讀過刑法第五十七條。 他好像也沒讀過高中程度的心理學,而這種心理學告訴我們,人們的動機可以是 複數的,而認識與意欲(意思)則是單數的。 還有,你好像誤解了葉法官的意思,我想他是認為:有很多的證據,不過都不明確, 此際只要能認定動機,則該動機就可以整合諸證據,然後合理地予以定罪。 所以實務會重視這種「動機」,就像是他們重視「自白」一樣,這是可以合理化 法官認定的「致命武器」。 以上論述詳請參照本人有關防衛意思等的刑總講義的論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5.159

推 61.228.51.40 11/28, , 1F
葉法官的擅長是搞笑
推 61.228.51.40 11/28, 1F

推 140.112.25.159 11/28, , 2F
葉法官是誰?與葉教授有關嗎?既然是搞笑
推 140.112.25.159 11/28, 2F

推 140.112.25.159 11/28, , 3F
的話,應該是有關係吧。還有他是台大的吧ꄠ
推 140.112.25.159 11/28, 3F

推218.166.110.108 11/29, , 4F
推最後一句..哈哈
推218.166.110.108 11/29, 4F

推218.166.110.108 11/29, , 5F
就是不知道他什麼學校的 那麼聰明
推218.166.110.108 11/29, 5F

推218.166.110.108 11/29, , 6F
搞不好上過老師的課 那就糗大了
推218.166.110.108 11/29, 6F

推 61.216.48.106 11/29, , 7F
台下的學生有100多人判無罪呀!
推 61.216.48.106 11/29, 7F

推 140.112.25.159 11/29, , 8F
台下的是法官,還是台上的是法官?
推 140.112.25.159 11/29, 8F

推 140.112.25.159 11/29, , 9F
不可能上過我的課吧,這種人寥寥可數。
推 140.112.25.159 11/29, 9F

推 61.224.64.71 11/29, , 10F
台下也可以寫有罪無罪的小單子投票
推 61.224.64.71 11/29, 10F

推 140.112.25.159 11/29, , 11F
唉呀!我是說實際上啦。
推 140.112.25.159 11/29, 11F
文章代碼(AID): #_nr28S5 (B90A011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