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樓上的討論
※ 引述《kikimiss (Timberlake)》之銘言:
: 那天我和陽升在討論
: 葉法官是如何認為陳世美有罪
: 葉法官簡短的回答說認定包括了犯罪的動機
: 但是為什麼犯罪的動機可以當作這麼強烈的要素之一呢?
: 而且我覺得這個案子裡 證明力有點薄弱無法強烈的支持他的犯罪動機
: 那光靠這點就認定有罪 感覺有點牽強...
採主觀主義的時候,因為客觀事實(客觀構成要件)與合理化違法評價的基礎事實
都還沒有確立下來即要判斷是否有主觀,心慌意亂之際,當然會找個有的沒有的來當
成論述的根據,此時模糊的動機當然可以成為論罪的「最根本的證據」。
你沒有看到警察在破殺人罪時,都是在說情財仇嗎?這就是動機。
在日常生活中動機是很重要沒有錯,不過刑法解釋學本來就是以「反於一般推論」
為目的而設定的語言遊戲,不然刑法的「對於法秩序的信賴感的維護」的機能將會
發揮到極致,然後到處都會有替罪羔羊產生。
我看你們的葉法官就是這種法律人。
他好像沒有讀過刑法第五十七條。
他好像也沒讀過高中程度的心理學,而這種心理學告訴我們,人們的動機可以是
複數的,而認識與意欲(意思)則是單數的。
還有,你好像誤解了葉法官的意思,我想他是認為:有很多的證據,不過都不明確,
此際只要能認定動機,則該動機就可以整合諸證據,然後合理地予以定罪。
所以實務會重視這種「動機」,就像是他們重視「自白」一樣,這是可以合理化
法官認定的「致命武器」。
以上論述詳請參照本人有關防衛意思等的刑總講義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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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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