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BLOG放音樂事件判決書 (請大家小心)

看板Ayu作者 (路越寬廣心越寬敞)時間17年前 (2007/05/14 17:3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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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作者: Anjou (腦殘上司無能主子)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BLOG放音樂事件判決書 時間: Sun May 13 10:26:55 2007 ※ [本文轉錄自 HatePolitics 看板] 作者: Anjou (腦殘上司無能主子)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BLOG放音樂事件判決書 時間: Sun May 13 10:15:33 2007 【裁判字號】 96,易,741 【裁判日期】 960507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7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國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 第17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孫國翔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缗年。扣案 之電腦主機壹台沒收。 事 實 一、孫國翔明知如附表所示之歌曲係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唱片公 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並授權「財團法人國際唱片 業交流基金會(簡稱IFPI)」管理著作權遭侵害之法律事務 ,上開歌曲非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公開傳輸 ,惟孫國翔竟基於侵害各該公司著作財產權之單一犯意,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中旬起,在其位於○○市○○區○○○ 路二四四巷二十號五樓之住處,以其所有之電腦設備連上網 際網路,在無名小站架設「はするものじやなくて、落ちる ものだよ」部落格(網址:http://www.wretch.cc/blog/wl ance),並於該部落格內擺放音樂播放器串連如附表所示歌 曲之音樂檔案,以供不特定人線上點播試聽,而侵害如附表 所示各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 午四時五十分許,為警前往孫國翔上揭住處搜索而查悉上情 ,並扣得其所有供連線上網之電腦主機一台。 二、案經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 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 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博德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 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 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告臺灣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孫國翔對於卷內之各項證據,均不爭執證據能力, 故卷內所列之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先予敘明。 二、前述違法公開傳輸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 時坦承不諱,核與IFPI告訴代理人吳彥虢於警詢時所為之指 述相符,並有被告架設之部落格網頁列印資料、告訴人出具 之鑑識報告書、侵害著作權之歌曲清冊暨各唱片封面、附表 所示各唱片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網路IP位址申登人及裝 機資料各一份在卷可稽,並有在被告住處扣得之電腦主機一 台扣案可資佐證,足見被告前開自白屬實,應堪採信。故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孫國翔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公開傳 輸罪。被告係以同一目的,在緊接時間內多次重複上開犯行 ,應屬接續犯。爰審酌被告行為時甫成年未久,現仍在高職 就讀,有學生證一紙附卷可參,可知其涉世未深、思慮未週 ,法律觀念亦較薄弱,雖其侵害之歌曲眾多,對於被害人公 司所生之損害重大,惟其尚非以營利目的為之,且其於犯罪 後自始坦承犯行,態度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 卷為憑,其目前尚在就學,且承認全部犯行,可見其係一時 失慮致罹刑典,是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訓後, 當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為前所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乃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扣案之電腦主機一台,為 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應依著作 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九十九 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 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刑 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友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士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 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 期為準。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 罰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4.155.15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4.155.153

05/13 10:28,
看來是殺雞儆猴
05/13 10:28

05/13 10:30,
好嚇人 ~.~
05/13 10:30

05/13 10:30,
算他衰到吧...
05/13 10:30

05/13 10:46,
好短喔 不像之前的玻璃娃娃那麼多
05/13 10:46

05/13 11:03,
如果他放的是濱X步 倖XX未的歌被抓 罰得更多 代價也更高
05/13 11:03

05/13 11:09,
判決書說損害重大~但該損害與該行為未必有因果關係吧?
05/13 11:09

05/13 11:32,
公開口述←意思是說不能在外頭唱歌囉!!?? 靠!
05/13 11:32

05/13 11:48,
改作,編輯也不行= =那很多學校畢業典禮那種改歌..不都犯法ꄠ
05/13 11:48

05/13 12:11,
那樂團co歌練不也是...
05/13 12:11

05/13 12:46,
對阿= =....改歌 CO歌 翻唱 惡搞 表演用 都不能的話??完啥?
05/13 12:46

05/13 16:42,
好險我都不經過任何平台的 = =
05/13 16:42

05/13 23:53,
真雖小..默哀
05/13 23:53
curtis816:轉錄至某隱形看板 05/14 17:24 curtis816:轉錄至某隱形看板 05/14 17:25 -- 渴望將來能見你一面但請你記得我不會開口要求要求見你這不是因為驕傲你知道我在你面前毫無驕傲可言而是因為唯有你也想見我的時候我們見面才有意義。 By Simone de Beauvoir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140.158 leon8712:轉錄至看板 Fahrenheit 05/14 19:27
文章代碼(AID): #16I2vGwV (Ay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