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罷工已起,但問題究竟何在!?

看板Aviation作者 (殘夏初秋)時間8年前 (2016/06/24 13:19), 8年前編輯推噓12(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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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工已進入十三小時, 看起來似乎有解決的跡象, 但小弟ㄧ直在思考, 到底問題在那? 嗯。確實, 公司治理高層是有問題, 其他呢? 喔, 想到了, 難道是休時的法源!? 小弟拙見, 問題恐怕還是要回到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36條至第44條來檢視, 同時討論很多定義是不是必須在法上面有很多明確合理的規範定義, 因為這問題有些訴求 根本上探究起來不該是單純的勞資問題, 而是整個執行的法上面出問題, 造成資方在合法 下能有不適宜的營運空間, 這些都不會是個案。 別忽略了!! 空勤人員的班表是需要受到民航管理當局的監理的, 而監理的依據就是民航 相關法規。 另外, 看起來有些點聚焦在勞基法84-1條款, 這也應該討論,但某些營運非典型型態的行 業的勞動條件規範要全跟勞基法綁定, 還是部分規範即可, 其他交由專法來規範。以航空 業等運輸業為例都是可以檢討的對象。 另外勞基法84-1條款也造成網路很多評論有個嚴重的矛盾, 很多人聚焦在上限12HR這點, 認為不應該超過所以簽署了就是血汗。但實際上, 如果機上輪休不算休時, 那將來所有長 程航線不要開了, 各家都一樣, 這是個很有意思的點呀!! 不過, 個人贊成機上休時資方 必須有其他額外補償, 例如照發加班費、或等時的陸上補休時數, 但這就不該是法的規定 , 而是資方做得漂不漂亮的問題了。 總之, 這問題很複雜, 恐怕還是要從整個航空業運作架構來當底, 套上相關法規, 如此才 能全面地看到更多問題, 同時找出應該修法跟立法的點, 這樣才能創造出更好的勞動環境 , 而不要被當成個案就過了。 而其實運輸業普遍存在這樣的問題呀。 資方的不漂亮作為+勞方的決心成就這個歷史, 但思考根本問題才會是進步的驅使呀!! ㄧ點拙見(完)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138.9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viation/M.1466745583.A.D9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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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沒看到它無限上綱挾帶短班累加、月總工時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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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才說根本的法有問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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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勞基法和飛航規則同時都要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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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班有問題其實84-1開長班特例就好,不需要夾帶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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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得要討論的是更嚴格的休時與退勤定義,像現在這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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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沒人注意法規更改才是重點 有立委願意捅馬蜂窩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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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等等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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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非常模糊,所以才有鑽洞的空間,如果說實質不在勤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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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每個班間都有超過12hr,那跟上班族也沒差很多了。另外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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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總工時,連續出勤日數跟最少休假日數。簡單說其實民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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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跟勞基法是管不同的層面。但就因為營運型態特殊,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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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方有漏洞鑽,所以需要更全面的交叉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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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改才是根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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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管理階層只要回想看看自己當基層員工時的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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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以前和現在的環境差異 就可以訂出一個合適的輪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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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他們似乎不想這麼做 而且在上位者好像總會覺得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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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身強體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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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檢討的是法規跟排班方式,休12就真的排第12小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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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立委到場表示支持,但好像沒有立委提到要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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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上的休時在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早有規定[加強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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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 航空業無法完全按勞基法走 所以有個84-1條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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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需要勞雇雙方另行約定 但勞方未同意而資方硬上 讓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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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工時縮減 按民航法可以減少休時 損害到勞方權益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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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是我沒同意的你不能動 先把失去的還給我 至於後面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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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再修法 或是自行跟公司約定 工會現階段目標是回到原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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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協商 這也是大部分組員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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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回歸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就好, 84-1 是讓 crew 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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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限制用的, 而不是突破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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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14:55, , 29F
加強組員只有針對飛航組員有提到客艙組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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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 沒注意到加強組員只有定義飛航組員, 客艙組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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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時間上限是 16HR (同配備睡眠設備之飛航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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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長榮都能符合,應該有合理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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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國泰新加坡航空問題應該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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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真的討論起來有很多地方是可以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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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勞工究竟有沒有簽署84-1條款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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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空勤時數結束後是否等同退勤.. 有太多地方可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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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真的希望罷工是個拋磚引玉然後回歸法制面去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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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16:13, , 38F
現在進去的都會被要求要簽 之前沒簽的要補簽 事情就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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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16:13, , 3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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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17:42, , 40F
你想打的是拙見吧,ㄓㄨㄛ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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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vp100 (223.139.138.95), 06/24/2016 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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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感謝。已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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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就在推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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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5 14:15, , 43F
84-1到底是立來給誰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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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非典型工時型態的產業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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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就是替某些工時運作非典型型態的產業用來排除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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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規範所用的條款,但因該條文的漏洞會造成勞方因屈居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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勢反而造成權益損害。確時該討論。但你說到底要不要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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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個人認為要,然後附上勞資協議敘明那些範圍內的航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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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過12小時。因為如果不簽那就必須依照勞基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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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例外,這會造成超過12小時工時的航線都有不得營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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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畢竟勞基法不是為航空業打造的,沒有辦法去規範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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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5 21:43, , 52F
個行業的例外。而正因為勞基法沒有辦法ㄧ體適用全部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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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才有些排除條款,但問題出在排除條款有時候太曖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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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5 21:43, , 54F
明,反而沒保障到勞工,是該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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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vp100 (223.141.151.122), 06/25/2016 21:45:24
文章代碼(AID): #1NRCBlsR (Av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