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 澳洲報警經驗分享
圖文好讀版:
https://mikeyjiujiu.com/blog/post/2018081101
先來瞭解澳洲報警的正確方式!在澳洲若是遇到緊急情況時,可以撥打「000」尋求警察
、消防、救護等服務。而所謂的緊急事件便包含以下幾種情況:人員傷亡、犯罪嫌疑人在
案發現場、兒童失蹤、自然災害以及其他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事件。若是遇到非上述情事時
,通常會被警方歸類於非緊急狀況;此時若是撥打「000」,可能會需要等上好長一段時
間才有警察到場協助處理。因此,若是遇到非緊急情況時,除了維多利亞州外的其他州,
如新南威爾斯州、昆士蘭州,應撥打「131444」或是直接至就近警察局報案;而維多利亞
州則是撥打就近警察局電話或是直接至就近警察局報案。
因為這次自行車失竊是非緊急情況,又不確定撥打就近警察局電話需要多久才會有警員到
場協助處理,所以選擇直接至就近的警察局報案,而這次報案的過程更使我深深感覺澳洲
警方工作效率之低落!
好不容易來到警察局後,首先便發現理應有值班警察的櫃台內空空如也,只好默默地坐在
長椅上等待;約莫過了15分鐘後,才有一名警察意興闌珊地走出來協助處理。而在我主動
闡述案發時間、地點、自行車廠牌型號、附近監視器位置的過程中,協助員警竟然沒有翻
開筆記本進行任何紀錄,甚至在我描述完後才輕描淡寫地問了一句:「你確定要報案嗎?
自行車在墨爾本的失竊率很高,而且不像汽車、機車、電單車一樣有進行車輛登記,找到
的可能性很低。」
聽到警察說的話更是令人怒火中燒,除了人都已經來到警察局報案外,偷竊本來就是犯罪
既定事實,怎麼可以因為破案的機率低而不受理呢?然而,當下也不敢直接表達心中怒火
,怕直接被以妨礙公務逮捕,只好堅定地表達報案立場。之後,警察又再請我重新描述案
發時間、地點、自行車廠牌型號、附近監視器位置…等資訊,不過此次有使用筆記本記錄
下來,並且將內容輸進檔案系統內建檔。最後,員警給了我一份「Notice to the victim
」並且表達已經立案處理,我才悻悻然地離開。
在等待警察建檔的過程中,有一位印度裔男性在隔壁櫃台詢問另一名員警關於電單車失竊
案的進度,他的情況大致上是電單車在充滿監視器的銀行前遭竊,報了案卻遲遲等不到警
察的進一步通知;然而,警察卻回覆他因為沒有任何證據故案件已經結束調查,除非有取
得新證據,否則不會重啟調查。在此之後員警說的話更是令我印象深刻,他對印度裔男性
說:「I know you feel suck, but I can’t help you.」聽到這句話後我更加確定我的
自行車是找不回來了!
然而,還是要再次強調報警的重要性,不論警察是否能順利破案,都應該在事情發生當下
或事後報警,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假如有一天你的汽車遭竊並被作為贓車使用,你
才能主張我在某年某月某日的幾點幾分已經通報失竊,這項犯罪跟你是無關的。另外,「
Notice to the victim」亦是很重要的文件,上面除了記錄案件號碼、基本資料外,也是
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的重要依據,切記要永久留存紙本,並在報案時請承辦警察協助寄一
份電子檔至信箱!最後,不要對澳洲警察有太多的期待,但也不要抱有太大的得失心,若
是因為意外而失去生活重心,更是得不償失!
--
小麥&鳩鳩的閒話家常Blog:http://mikeyjiujiu.com/blog
小麥&鳩鳩的閒話家常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mikeyjiujiu/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3.44.33.9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ussiekiwi/M.1535283978.A.D13.html
推
08/26 20:48,
5年前
, 1F
08/26 20:48, 1F
→
08/26 20:48,
5年前
, 2F
08/26 20:48, 2F
推
08/26 20:57,
5年前
, 3F
08/26 20:57, 3F
→
08/26 20:57,
5年前
, 4F
08/26 20:57, 4F
推
08/26 21:29,
5年前
, 5F
08/26 21:29, 5F
推
08/27 00:40,
5年前
, 6F
08/27 00:40, 6F
→
08/27 00:40,
5年前
, 7F
08/27 00:40, 7F
推
08/27 02:46,
5年前
, 8F
08/27 02:46, 8F
→
08/27 02:46,
5年前
, 9F
08/27 02:46, 9F
→
08/27 12:30,
5年前
, 10F
08/27 12:30, 10F
推
08/27 14:43,
5年前
, 11F
08/27 14:43, 11F
→
08/27 14:43,
5年前
, 12F
08/27 14:43, 12F
→
08/27 14:43,
5年前
, 13F
08/27 14:43, 13F
推
08/27 21:52,
5年前
, 14F
08/27 21:52, 14F
→
08/27 21:53,
5年前
, 15F
08/27 21:53, 15F
推
08/28 11:01,
5年前
, 16F
08/28 11:01, 16F
→
08/28 11:01,
5年前
, 17F
08/28 11:01, 17F
→
08/28 11:01,
5年前
, 18F
08/28 11:01, 18F
→
08/28 11:46,
5年前
, 19F
08/28 11:46, 19F
→
08/28 11:46,
5年前
, 20F
08/28 11:46, 20F
→
08/28 11:46,
5年前
, 21F
08/28 11:46, 21F
推
08/30 12:22,
5年前
, 22F
08/30 12:22, 22F
→
08/30 12:22,
5年前
, 23F
08/30 12:22, 23F
推
08/31 10:23,
5年前
, 24F
08/31 10:23, 24F
→
09/07 18:50,
5年前
, 25F
09/07 18:50, 25F
→
09/07 18:50,
5年前
, 26F
09/07 18:50, 26F
→
09/07 18:50,
5年前
, 27F
09/07 18:50, 27F
推
09/22 00:42,
5年前
, 28F
09/22 00:42, 28F
推
09/27 20:59,
5年前
, 29F
09/27 20:59, 29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