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TSNA] 大聯盟年資計算方式
來源:TSNA | 作者:賴意文 | 發表時間:2008-11-18
http://sports.hinet.net/news_detail.jsp?s=27049&n=2
大聯盟年資(Major League Service)對球員來說相當重要,隨著年資的增加,能得到
的權利也更多。
大聯盟每年每隊要打162場例行賽,而1個球季長度是178到183天,不過在計算年資時
,172天就算1年的年資,1年最多也只能取得172天的年資。一般寫作3.159的形式,
代表年資是3年159天(這是目前王建民的年資)。
年資的計算方式以登錄在大聯盟正式名單(active roster)中的天數為主,從到球隊報
到那天開始計算,到被通知離隊那天為止。如果是大聯盟球隊之間的交易,則年資的
計算不中斷。如果一個球員在球季一開始就在大聯盟正式名單中,那年資計算的起點
是球季開幕日而非球隊開幕日。
此外,球員被列在傷兵名單、喪病名單(bereavement list)中或被禁賽時依然持續計
算年資。被徵召從軍時也持續計算年資,最多2年。被徵召為國民兵時也持續計算年資
,最多30天。而一個球季中被「選擇下放」至(option to)小聯盟的時間如果不超過20
天,也計算完整的1年年資。
當球員的年資未滿3年時,每年球季結束之後球隊自動換約,薪水由球隊決定,一般都
是大聯盟底薪(2009年底薪是40萬美元,大約新台幣1千3百萬元)。
球員年資滿3年之後,就取得薪資仲裁資格。薪資仲裁還有所謂的Super 2條款,也就是
年資滿2年未滿3年的球員,在過去的這個球季有86天以上年資,且總年資在同樣資格的
球員中排前17%的球員也能取得薪資仲裁資格,王建民去年就屬於這一類球員。具有薪
資仲裁資格的球員,在年資滿5年之前,在仲裁庭上的辯論中不能與總年資比該球員多1
年以上的球員做比較。
擁有3年以上年資的球員,如果球隊要將他outright到小聯盟(移出40人名單,轉為小聯
盟合約),該球員都可以選擇馬上成為自由球員,或者選擇接受這項異動,同時在球季
結束之後到10月15日之前申請成為自由球員。在這條規則下成為自由球員的人,可以馬
上跟任何一支球隊接觸、交涉與簽約。
擁有5年以上的年資的球員,在沒有取得該球員書面同意之前,球隊不得將他下放到小聯
盟。而當一個球員擁有6年以上的年資之後,就取得自由球員資格,在現有的合約結束之
後,就能申請成為自由球員。
最後,當一個球員擁有10年以上的年資,同時在最近5年都在同一支球隊的話(一般稱為
10-5 player),球隊如果要將他交易到其他隊伍,必須事先取得該球員的書面同意,相
當於合約中的禁止交易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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