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TSNA] 大聯盟Waiver制度介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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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TSNA] 大聯盟Waiver制度介紹(上)
時間: Mon Nov 17 03:32:13 2008
〈MLB〉大聯盟Waiver制度介紹(上)
來源:TSNA | 作者:賴意文 | 發表時間:2008-11-17
據報導,西雅圖水手將台灣旅美球員陳鏞基放上揮棄名單 (waiver list)
之後,奧克蘭運動家提出要求,支付 2萬美金取得陳鏞基的合約,陳鏞基
轉隊至運動家。
waiver制度規定於大聯盟規則第十章,不過這本規則書並沒有公開發行,
大部分球迷對這項制度都較不熟悉。在字典中,waiver這個字指的是棄權
這個動作,或者是棄權書;在大聯盟規則中,這個「權」指的是球隊對球
員合約的所有權。
根據規定,任何球隊想要處分所屬球員的合約 (包括轉移至小聯盟、無條
件釋出以及交易)之前,都需要完成waiver程序 (clear waiver),取得棄
權許可。waiver根據其作用的不同,可以分為三大類:
1.轉移至小聯盟合約 (Outright Waiver),完成waiver程序之後,可以將
該球員移出40人名單,降到所屬的小聯盟,水手這一次針對陳鏞基所提出
的申請就是屬於這一類,此種waiver是不可撤銷的。
2.無條件釋出(Unconditional Release Waiver),完成waiver程序之後,
就可以無條件釋出該球員,此種waiver不可撤銷。
3.大聯盟合約轉讓 (Major League Waiver),主要有兩種作用:首先,每
年8月1日到球季結束之間的交易都需要完成這個waiver程序,這也是7月3
1日稱為交易大限的原因。其次,要將進入40人名單超過3年,但仍保有可
自由在大小聯盟間升降資格的球員降到小聯盟時,也需要完成這個waiver
程序。這種waiver在別人提出要求時,可以撤銷一次。
Waiver的有效時間有限制,4段有效期間分別是,11月11日到 2月15日、2
月16日到球季開始之後30天、球季開始後的第31天到7月31日、8月1日到1
1 月10日,逾期或者完成經過許可的合約處分動作之後,要再次調整合約
就必須重新提出申請。
2008/11/17 Hinet運動網
http://sports.hinet.net/news_detail.jsp?s=26741&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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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00:23,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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