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整理內容Part3
和「屬於」有關:
一、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二、中央與地方權限的劃分,憲法未列舉事項發生時,
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於:中央。
其事務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
三、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
四、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何種情況下違憲:危害中華民國
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
和「憲法原理、依據」有關:
一、中華民國憲法制定的目的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
增進人民福利。
二、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三、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其原則和方法為:
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
四、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什麼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目的。
五、國民經濟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
六、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黨派關系效忠國家,愛護人民。
七、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
雜項:
一、總統、副總統選舉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二、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訴究。
三、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決議。
四、法官須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五、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
六、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
七、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八、總統在何種時機下,無須行政院長副署:
發布行政院長及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令、解散立法院。
九、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何種事項:政黨違憲之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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