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網路賣活體非法?談動保法第22條
最近網路上看到一種說法,說網路上賣活體違法,而且罰很重,之前板上有篇跟烤漆蝦
賣家的文章也有人提到相關問題。針對這些說法讓我們先看幾則新聞
第一則新聞
沒許可證 網拍幼犬罰5萬
更新日期:2011/03/16 04:11
〔自由時報記者林相美/台北報導〕家中愛犬生小狗,不要隨便刊登販售訊息!台北市有
位飼主將家中邊境牧羊犬產下的5隻幼犬上網販售,一隻要賣3萬元,但因沒有寵物買賣業
的許可證,即屬無照販售,台北市動保處決定要罰5萬元。
動保處長嚴一峰昨天宣布,下月起將擴大稽查寵物業,針對業者無照經營犬隻繁殖場、買
賣或寄養等行為加強稽查,根據動保法規定,無照經營犬隻的繁殖場買賣或寄養,可處5
萬元至25萬元罰款。嚴一峰解釋,販售犬隻的寵物買賣為特許行業(貓咪尚未納管),必
須向市府申請,核准後才能營業。
動保處透露,這名飼主飼養的邊境牧羊犬去年底產下幼犬,他將5隻幼犬上網販售。
嚴一峰說,網路有些是合法寵物買賣業者,有些是民眾自行刊登,動保處去年11月迄今查
獲16件,另有4件將開罰。動保處發現,有些網路訊息以「認養」為訴求,但雙方見面後
,刊登民眾會以其他名目要求認養人提供金錢,但是只要涉及金錢,均為非法買賣,民眾
可持收據等給付憑證或對方聯絡資訊向動保處檢舉。
除了無照買賣犬隻,嚴一峰說,寵物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刊登廣告行
銷,未標示許可證字號,也可處15000元至75000元罰款,檢舉電話:02-87913064
第二則新聞
無照網路賣寵物 賣方遭罰
來源:自由時報 .作者:轉載新聞 .發佈時間:2010-07-29
http://www.pethouse.com.tw/group/show.asp?id=768
有民眾在網路上買一隻柴犬,因血統問題鬧上縣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縣府動物防疫所調
解時發現業者無照賣狗,立即開罰5萬元。動物防疫所提醒民眾,只要無照賣狗,就會遭
罰5萬到25萬元。
動物防疫所今年已針對無照賣狗開罰3次,動物防疫所所長傅學理說,依動保法規定,以
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都要先申請許可;農委會也解釋,
目前只有狗適用這個法條,目前全桃園縣已有250家業者取得許可。
但許多人卻不知道賣狗是需要取得許可,今年就有一名民眾在網路上買了一隻柴犬,雖然
賣方提出血統證明,但買方仍質疑這隻柴犬的血統不純,雙方鬧上消費者服務中心,縣府
動物防疫所應邀調解,發現業者是無照賣狗,立即先罰5萬元。
賣紅貴賓 被罰2萬5千元
還有一名23歲的女子在網路上販賣3隻紅貴賓,遭人檢舉,女子向動物防疫所表示,她只
是因家裡飼養的紅貴賓生了4隻小狗,除了一隻自己保留外,其餘3隻在網路上販售,共得
款2萬5000元,她並不知道無照賣狗是違法,動物防疫所考量她非職業賣狗業者,也是初
犯,因此罰了2萬5000元。
另外,動物防疫所還曾發現有實體店面的業者,沒有取得許可在賣狗,也罰了5萬元。
傅學理強調,只要是無取得許可,不管是在實體店面或網路,都不能賣狗,否則就會觸法
,民眾如果想要知道業者是否取得許可,可以到「動物保護資訊網」網站查詢。
第三則新聞是最近的新聞,聯結還有效所以就不貼出來了
網路賣狗狗觸法 男子被罰五萬元
http://ppt.cc/ILwa
從上述幾則新聞,我們可以整理出以下重點
1.一般民眾賣自家生的狗也犯法
2.只有狗適用該法條
3.依據的法規是動物保護法
那~網路上賣魚賣蝦也違法嗎?
單看新聞不準,上網搜尋相關法條,作為處罰依據的動物保護法第3條的規定是: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
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
領之動物。
三、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四、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
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六、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七、寵物繁殖場:指為供商業用途而培育、改良或繁殖寵物之場所。
八、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
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九、運送人員:指以運送動物為職業者。
十、屠宰從業人員:指於屠宰場宰殺經濟動物為職業者。
從第3條的規定來看,動物保護法的保護對象是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
物,且動物保護法之施行細則亦無暫時限縮適用範圍之規定。換言之,鳥類、魚類、兩棲
類、爬蟲類等脊椎動物都在本法所保護的動物,至於蝦類、螺類等無脊椎動物則無本法規
範。
所以賣水晶蝦、烤漆蝦、蘇螺等等的網路店家可以放心,動物保護法根本沒管到這些動物
好~在確定魚類有動物保護法的適用後,讓我們進一步研究動保法有關買賣的條文
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一項:「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
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而違反本條規定的法律效果則規定在第25-1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
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
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
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這裡需注意一點,動物保護法第22條既然規定「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
而非「經營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可以看出來只有特定寵物業有被管制,而非
所有寵物都被管制。所謂「特定寵物」依據農委會制定的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2條之規
定,所適用的寵物只有犬,至於貓、兔、魚類、兩棲類、爬蟲類之繁殖、買賣、寄養則不
受動物保護法第22條限制限制,除了保育類動物外目前也沒有其他法律有所規定。
所以賣短鯛、孔雀魚或其他魚類的個人工作室大可放心繼續營業,不會有忽然被罰五萬塊
以上罰鍰的問題。
也許有人會有疑問,既然網路上買賣魚蝦合法,為何YAHOO、露天拍賣等平台都禁止活體
販售?答案很簡單,那是業者架設的網站,他們本來就有權利選擇哪些商品可以放在平台
販售。
有關水族類活體的販售問題目前寫到這裡就很夠的,至於動物保護法第22條的其他問題在
主管機關進一步訂定辦法之前不多贅述。
部落格版http://t110147.pixnet.net/blog/post/14131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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