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Aquarium板規

看板Aquarium作者時間15年前 (2009/05/02 02:44), 編輯推噓6(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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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uarium 版規 v4.7版 2010.11.17 (一) 禁止對使用者有任何言詞騷擾、侮辱、挑釁、威脅、誹謗,甚至於筆戰 (版主認定)。 版主認定:只要版主認定其有違反版規一,可以直接判罰。版主沒判罰, 則交由版眾檢舉,但是檢舉謹限當事人,非當事人檢舉一概不予以受理。 ->違者警告一次、再犯水桶一個月、累犯永久水桶。 (二) 一行文、一列文、未滿20字文、嚴重注音文、火星文、無意義的瞎扯文。 ->違者警告一次、再犯水桶七天、累犯水桶一個月。 (三) "自行"野採之生物禁止在板上討論以及詢問飼養方式。(店家販賣不在此限) 禁止詢問野採地點,以及自行公布野採地點。 野採禁止討論,野放(放生)也比照辦理,尤其是鼓勵放生文。 ->違者水桶三天、再犯水桶一個月、累犯永久水桶。 (四) 水族版禁止買賣文、轉貼合購文、徵物文、換物文、贈物文、廣告文、寄養文。 發文者以及回(推)文者同樣視為違規,如有買賣、合購、徵物、換物、或贈物 需求者請至aqua-shop發文。 除版面上文章,廣告行為太過明顯的簽名檔也在版規四規範內(版主認定) 水桶期間利用提及id的代PO來鑽版規四漏洞者,罰則加倍 ->違者水桶三天、再犯水桶一週、累犯水桶三個月、再犯永久水桶。 (五) 非版主使用[公告]標題或回覆[公告]標題者。 ->違者水桶三天、再犯水桶七天、累犯永久水桶。 (六) 無關水族的廣告文以及網站連結。 (簽名檔以及推文也包含在規範內,版主可視情況警告或直接水桶) ->永久水桶+劣文退回 (七) 評論店家以及老闆請公正客觀理性。 可以發表心得,或是發表親身所遇、親耳所聞老闆的話語 可以討論,但是請勿發表沒有依據的言論 ex:xxx店是黑店、xxx老闆不會養魚之類的 提醒您:店家有權利對您的發言不當提出告訴 ->違者水桶三天、再犯水桶一個月、累犯永久水桶。 附註: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第 313 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部分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八) 除了標題1.掛號 2.問題 7.詢價不可離題閒聊推文外, 其餘標題皆可接受離題閒聊推文。 ->違者警告一次、再犯水桶七天、累犯永久水桶。 (九) 水族板內文章被1周內被噓文到XX經版主判定為討噓文者 該文章劣退,發文者水桶處分 ->違者七天、再犯水桶一個月、累犯永久水桶 (十) 未經推文者同意,修改推文者(修改非刪除) ->違者水桶三天、再犯水桶一個月、累犯永久水桶 (十一) 水族板內違規次數總計超過5次者,下次開始所有處分雙倍計算 刪文標準 1. 違反版規者。 2. 病魚/水質問題未使用掛號單格式者。 3. 問了與近兩周內已多次問過的問題者。 4. 引文大於兩人,且內容極少於原文(小於1/3)者。 5.問題在精華區內以及/版面搜尋可輕易找到者。 6. 一行文、一列文、未滿20字文、嚴重注音文、火星文、粗口文、瞎扯文。 7. 商業廣告。 8. 無關水族文。 9. 詢價文問了之前有類似的配備以及地區者。 備註: 1. 板上如果有發生違犯版規情事,版友可寫信至版主信箱檢舉, 來信請標明所犯版規及附證據一份以茲查核。 2. 各項違規標準板主得主觀認定。 不服判決者可來信申訴,再不服可向小組長申訴。 3. 水桶期滿,請自行來信向版主申請解除之。 4. 對於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版主得給予最重永久水桶之懲罰 5. 多重帳號使用者的每一個分身ID與本尊皆視為同一使用者 所有罰則延續至本尊ID,水桶期間分身發文一律視為累犯 並同時依照站規處理程序送交帳號部審查之。 6. 多次違規遭版主刪文,屢勸不聽者 版主可視情況給予最重永久水桶之懲罰。 7. 不服懲處欲上訴者,請先詳閱版規後再上訴。 Aquarium 版主群 --

07/07 12:31, , 1F
救救我的魚
07/07 12:31, 1F
※ 編輯: EliteStanley 來自: 114.27.111.139 (08/05 01:52)

11/07 16:29, , 2F
修改過了,不知道能不能看?
11/07 16:29, 2F

05/18 13:53, , 3F
建議 討噓文裂退+水桶半年以上 再犯就加重
05/18 13:53, 3F

10/19 16:59, , 4F
請問可否將刪除的文寄到信箱?
10/19 16:59, 4F

10/19 16:59, , 5F
實在忘了我寫過什麼
10/19 16:59, 5F

06/11 12:22, , 6F
好奇問一下~~為什麼不能發野採文阿?
06/11 12:22, 6F

06/11 12:23, , 7F
是怕大家都去抓破壞生態嗎?
06/11 12:23, 7F

03/26 17:18, , 8F
UP 霧化器蠻好用的,泡泡很細
03/26 17:18, 8F

06/14 19:58, , 9F
可以買別人的野採的生物...但不能自已去野採
06/14 19:58, 9F
文章代碼(AID): #19-qBwtE (Aquari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