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為什麼徽音要選思成不選志摩?

看板AprilSky作者 (shyng)時間21年前 (2003/01/28 15:5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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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yuu (北七^^)》之銘言: : ※ 引述《shyng (shyng)》之銘言: : : 媒妁之言 父母之命 造就的恐怕多是是貌合神離的伴侶 : : 或是僅有恩情的同事(就背負家族興衰而言 這也並非完全負面的) : : 志摩用衝的 (在劇中)說 我要做中國第一個離婚的男人 : 這一點我倒覺得他很沒擔當 : 他真有種就一開始別跟幼儀結婚 : 他自己不敢承擔"無後"的不孝 : 生了個兒子算盡了責任就要把妻子拋棄 : 還說的那麼好聽 為了反抗禮教=,= 我們先從一個人的"責任"說起 有人說 一個人的責任應該是相應於他的"行為"的 可以說是承諾 可以說是契約 接下來 我們再談一個"代理"的概念 當一個人沒有辦法為他的行為負責時 (例如年紀小 或因病意識模糊 或有人拿槍指著他的頭) 加諸於其上的 或命令其執行的行為 這個行為的人 要不要負有責任呢? 還是那個代為決定的命令者應該負責呢? 我想 這裡的答案 關鍵在於"自由意志" 道德並不是可憎的 問題在於 責任之間的釐清 傳統婚姻觀念的缺憾(我並不是否認其家族功能的光明面)在於 一段婚姻的最高指導原則指向"家族利益" 而非新郎或新娘的相愛 亦即"個人意願" 所謂"一個人的意向就是他的天堂" 傳統中國的道德結構正是在於講究集體利益而否定個人幸福 這樣聽來似乎很了不起 但問題就在這裡 這種歸因在集體上所建構出的道德體系 缺憾正在於"責任不明" 我被迫做的犧牲 不一定是我心甘情願做的犧牲 我逼迫別人做的犧牲 也不一定是他無悔的選擇 心不甘情不願的事情 做起來就只是敷衍與虛偽而已 建構於了不起的(非自願)自我犧牲集體道德 歸結起來 其實只是一齣金玉其外的偉大戲劇 而這正是中國傳統禮教的實質(當然 也許它是變質過的) 我們回來討論"責任"問題 當一個人的判斷力不足時 (1.幼小 2.訊息不足或經過過濾 3.為威脅所曲折 不論這力量是來自黑或白 4.非自願的心神狀況不佳 例如生病) 這種情形下 它要不要為它的行為負責呢? 我想 這種人 是值得同情的 父母之命的婚姻 你說它不是經過小孩子(新郎新娘)同意的嗎? 是 但是在他們幼小不能或不知違抗的情形下同意的 把這個決定的錯誤歸因給孩子或無從反抗的人(註三) 我認為是不合理的 回過頭來看 這也正是有條有理的"禮教"(註一)卻能吃人的主因 單就劇裡來說 我認為志摩之勇敢 就在於他能不顧千夫所指 要一段自己決定自己負責的婚姻(藉與小曼的結合證成他的決心) 而不是一筆千絲萬縷親朋好友社會怠惰(註二)的迷糊賬 中國需要的何止是技術的進步 它也需要道德體系的修正與釐清 單就這一點 我是極端佩服黃磊(所演的志摩)的 當然 同時同一個行為(與幼儀離婚去追徽音)他也是很對不起幼儀的 (對一個自己不愛的人就能不顧她可能的悲慘下場嗎?) 註一:此處指的是一種名教的服從 通式為:是A所以要做a 君君 臣臣 父父 子子 因為為人子 所以要孝順 因為為人妻 所以要聽丈夫的 因為是中國人(人臣) 所以要... 問題在於 這種道德要求是片面的 單方面的履行一點也不能保證另一方面的履約 因此就出現了一種"利益的傾斜" 君 父 夫 佔盡優勢 卻有禮教撐腰 剝削成了一種美麗的秩序與偉大的犧牲 而且大家都很引以為榮 都認為這就是中國固有的傳統美德 西方人就是不能體會 註二:社會怠惰 指的是群體的力量 小於群體中的個體處於個別狀態所能發揮的力量的總和 尤其是在責任不明的時候 註三:這也正是我們必須維護人權的理由 因為唯有個人的意志是自由的時候 個人才有完整的判斷力並貫徹自己的意志 同時為自己的決定負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0.200.173.14 ※ 編輯: shyng 來自: 210.200.173.14 (01/28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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