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討論] 我的存證信函 請大家給點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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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2→)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econdo (小天使說得對)時間19年前 (2006/07/06 05:0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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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Legist有親自遇過法官遇到拒收,. 而用這二個判例來認定仍生送達的效力嗎?. 因為小弟遇過的情形,. 不見得是在消保法的狀況,. 但都是有關必須在時效內通知,. 而對造拒收。. 不論是台灣本地的公司或台灣人在境外設立的公司,. 在遇過的十多個案子中,. 也曾用過這二個判例。. 但,都沒有法院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legist (請進 consumer 板)時間19年前 (2006/07/06 00:2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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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這個問題我居然沒有想過,還很自然地以為只是七日內「發出」即可XD. 雖說在法理上,的確是特別法未規定時依普通法,而消保法第十九條並沒有明文. 說是七日內「發出」或「達到」,應依民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達到」才對。. 然而,消保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護消費者,也可從許多條文看出,解釋上亦應以. 利於消
(還有751個字)

推噓3(3推 0噓 2→)留言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econdo (小天使說得對)時間19年前 (2006/07/05 08:1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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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用推文的回,. 但還是正式的回文比較好。. 消保法中的訪問買賣,確實有七日的無條件解約期間。. 但,這七日,是指,七天內,你要把解約的意思表示,送達到對造處;. 而不是,你第七日寄出信件就可以了。. 因為我國對意思表示採取:到達主義。. 而記得最高法院,在去年還是前年,有一個判決表示,. 這個解
(還有532個字)

推噓2(2推 0噓 6→)留言8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timer (tt)時間19年前 (2006/07/03 18:5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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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錄自 consumer 看板]. 作者: ctimer (tt) 看板: consumer. 標題: [討論] 我的存證信函 請大家給點意見. 時間: Mon Jul 3 18:55:46 2006. 一.寄件人 姓名:XXX. 詳細地址:高雄市XXXXX. 二.收件人 姓名:XXX科技
(還有445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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