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討論] 我的存證信函 請大家給點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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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這個問題我居然沒有想過,還很自然地以為只是七日內「發出」即可XD. 雖說在法理上,的確是特別法未規定時依普通法,而消保法第十九條並沒有明文. 說是七日內「發出」或「達到」,應依民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達到」才對。. 然而,消保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護消費者,也可從許多條文看出,解釋上亦應以. 利於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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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用推文的回,. 但還是正式的回文比較好。. 消保法中的訪問買賣,確實有七日的無條件解約期間。. 但,這七日,是指,七天內,你要把解約的意思表示,送達到對造處;. 而不是,你第七日寄出信件就可以了。. 因為我國對意思表示採取:到達主義。. 而記得最高法院,在去年還是前年,有一個判決表示,. 這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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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consumer 看板]. 作者: ctimer (tt) 看板: consumer. 標題: [討論] 我的存證信函 請大家給點意見. 時間: Mon Jul 3 18:55:46 2006. 一.寄件人 姓名:XXX. 詳細地址:高雄市XXXXX. 二.收件人 姓名:XXX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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