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體適能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出爐囉!
爭議不斷的健身中心,消保會有動作了~
繼分時度假後,又一個對消費者有保障的好消息~
(真巧,兩則都是我在開車時聽廣播聽到的..XD)
不過這只是草案,聽說最快會在年底公告,
最近有想跟健身中心簽約的不妨先忍一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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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來源:http://www.cpc.gov.tw/npdetail.asp?id=537
健身房(體適能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出爐囉!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完成審查「健身房(體
適能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確立履約保證、解除
、暫停及終止契約之機制,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由於發生過知名健身房業者倒閉事件,造成消費者求償無門之情形,行
政院消保會為避免類似事件重演,於審查前述草案內容時,規定當消費者所繳費
用期限超過一年,且金額超過5萬元者,業者應就超過5萬元部分,提供銀行履約
保證、開立信託專戶管理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履約保證等其中一種履約保證機制
。
另為確保消費者正確使用健身器材以維護自身安全,於應記載事項中要
求業者應配置合格教練或指導員,以提供消費者專業指導。
消費者於繳納入會費後七日內,如未使用業者設施,得要求解約並退還
已繳費用,如屬郵購或訪問買賣者,仍有七日猶豫期間之適用。
遇出國、懷孕、服兵役、職務異動而遷居、疾病或身體不適不宜運動等
事由時,消費者得向業者辦理暫停會員權,且停權期間免繳月費,會員權有效期
間則順延。
另消費者因個人事由欲終止契約時,業者應比例退費,並收取不超過退
費金額20%之手續費。未為約定時,以最有利消費者之計算方式為之。惟如業者
提供之服務或設備有缺失,經主管機關命限期改善仍未改善,或業者單方要求終
止契約者,業者除比例退費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另為避免業者利用定型化契約條款免除自身義務或減輕負擔,亦於不得
記載事項中規定: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二、不得約定業者對所提供之服務或設備,造成消費者之身體、健康、
財產等損害時,免除或限制其賠償責任。
三、不得約定業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
四、不得約定業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調高會費。
五、對於甲方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滅失,不得為違反民法第607條之
約定。
六、不得約定業者之廣告說明非本契約之一部分。
七、不得事先約定或以器材或教材為雙方簽約標的而拒絕終止契約。
八、契約期間屆滿後,如需續約應經雙方書面確認,業者不得事先約定
屆期自動續約,不另通知消費者。
本草案業經行政院消保會完成審查,將於近期提報行政院消保會委員會
議討論,俟通過後由主管機關辦理公告事宜,只要係屬提供健身房服務之業者皆
有適用,無論名稱是否使用健身房或體適能中心,以完善消費者權益之保護。
本會亦將請主管機關依消保法第十七條規定,隨時派員查核業者定型化
契約,並呼籲於選擇健身房業者時,不可輕忽,仍應仔細慎選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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