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問買賣的法理及爭議

看板Anti-ramp作者 (聰明伶俐)時間20年前 (2004/02/05 01:36), 編輯推噓1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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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很多版友吐苦水表示被葛X里或是台灣X克推銷 因而買下一套昂貴的書籍 但是又覺得後悔想要解約 而panspans大以及BeebeeQ大也有指引解決之道的明路 不過 看了Ya大也關心起消費者的心理想法 有很多地方是非常正確的看法 1.如果說原本已經訂了書(不管是口頭承諾還是已經寫了契約單 買賣契約都已經成立 民法153條以及345條規定說 當事人就買賣標的物及價金互相同意時 買賣契約即為 成立 所以先前有版友提到還沒付訂金或是拿到書什麼的 這些都不影響到契約已經 成立的事實) 但是後來來到黑店板看到原來XX公司是名聲很不好的公司什麼的 或是後來又覺得說覺得東西太貴 因而後悔想要悔約 很抱歉的是 既然契約成立 就不能任意悔約 雖然您可以耍賴來各債務不履行 也就是拒不付錢 但是pans大講的很貼切:出來跑 遲早要還的 所以建議就是要對自己行為負責 畢竟如果可以任意悔約的話 那社會交易就會崩潰了 但 以上所說的是指一般 正常的買賣交易情形!!!!!! 什麼叫做是正常的買賣交易情形呢?? 簡單來說 就是買受人(也就是消費者)和出賣人(也就是賣東西給你的人) 是處於平等地位 而判斷雙方是否處於平等地位的標準有很多 舉一些常見的:如資訊要使買受人知悉!! 這非常重要 一般來說 各位去買東西時 心裡會對東西的價格有點概念 或應該說至少有機會 去認識要買的東西為何並和其他同類產品比價 也因此 契約之所以會訂立 是因為買的人覺得說它值這個價錢 也許客觀上標的物的價值比價金高或低 但是不管怎麼說 總是買的人覺得ok 可以接受所以才願購買八 所以在一般買賣的情形是不允許說您後來覺得東西太貴要求要解約 頂多來這兒或是黑特版罵店家是黑店 但是事實上您是有機會去別家比價的 俗話說 貨比三家不吃虧 2.也許您覺得奇怪 我標題明明說是要談到訪問買賣 為何要先講一般正常買賣情形呢? 這就是訪問買賣法理的起源-->來自於訪問買賣和一般買賣有許多非常不同之處 而偏偏這些不同之處 正是影響了私法自治中契約自由原則的基礎 (契約自由是指您可以選擇要不要訂約 和誰訂約 契約內容為何等等都有自主權) 訪問買賣的過程中 對消費者極端的不利 也因此不能完全照民法的規定 尊重雙方訂立契約而不加干涉 在消保法2條11款定義訪問買賣為: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 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 所為之買賣 雖然看起來似乎沒什麼特別 但是「未經邀約」對消費者的影響十分的大 (1)消費者沒有預期心理 對於突如其來的推銷員講得舌燦蓮花 口沫橫飛 消費者的判斷會嚴重受推銷員影響(簡單來說就是會被對方給洗腦) 由於消費者的意思自主大部分會喪失 被推銷員牽著鼻子走 有些反抗洗腦意志強 的版友 如Ya大也免不了以破財消災之術逃離魔掌 不然誰受的了一直被推銷員 糾纏?? 另一方面也很少有人可以疾言厲色的嚴拒推銷員的巧言密語 那有些反抗意志不強的 就會茫然然的訂立契約 此時 消費者還不知道也不明瞭 他有很多該知道的資訊對方卻沒有機會給他知道 以及訂立契約會有多少的麻煩 -->也就是說 消費者和推銷員實是處於一種不平等的地位 各位有經驗的版友可以 在回想一下那各惡夢 是不是都是對方一直講 一直講 自己沒什麼時間好好思考 (2)消費者資訊不足會有什麼弊端?? 簡言之 就是消費者無法去判斷東西的價值為何 在訪問買賣中 消費者沒有辦法也沒有機會可以去和其他同類產品比價 像有版友提到說後來去網站查同類產品 才發覺原來一套百科全書的價錢大約多少 我之前在一般買賣有提到說 消費者是有機會去比較 所以才會感覺對方開的價錢 划不划算 但是在訪問買賣不同 一套百科全書多少都是由推銷員開價 然後您就會很幸運的受到推銷員特別優待 算你多少就好 折換每個月繳多少 一天省一些錢就可以 這些說辭已經嚴重影響您的判斷 可以說消費者的意思自由 大部分都被剝奪 只好茫然的接受對方轟炸 為什麼會導致這樣 原因就是消費者對產品的認識不足阿 既然認識不足 那對於其價值以及自己要 付出的負擔的判斷也就並不正確 那這樣訂立的契約便對消費者不公平 因此在消保法19條便賦予消費者有7天的猶豫期間來不受推銷員打擾自己好好思考 的機會 來決定是否要接受契約(後述) (3)在這裡 我想對行政院消保會的解釋說書展不適用訪問買賣的規定提出質疑 況且學界及法院實務見解也有對消保會的解釋並不認同的看法 由訪問買賣的精神觀之 構成訪問買賣的情形是未受消費者邀約而去推銷 而此推銷是不在消費者的預期 也因此消費者的資訊不足只能從推銷員身上聽到 他刻意想要告訴您的片面資訊而不是全部資訊 在書展中推銷到底是否構成訪問買賣呢??(消保會行政解釋是不構成) 小弟我「個人」的看法(不代表我的教授的看法 雖然我是聽他講的) 是必須是情況個案而定 也就是說 如果您想要買個百科全書或是好奇去看看 這時推銷員向您推銷這並沒有構成訪問買賣 因為這是您可以預期的事 如果說像我去書展(今年沒去 去年有去) 只是想看漫畫展買些漫畫 結果走著 走著就被拉住推銷 這一部份我個人認為本著訪問買賣精神應該也算構成訪問買賣 消保會是認為說您參加書展就表示有買書的意圖 但 我是想買A書 結果突然有推 銷員向我推銷B書 而且關於B書的資訊我並不曉得 也很難脫身去看有沒有也是賣 相似B書的同類書籍 此時我的立場和其他的訪問買賣情形(比如說走在校園突然 被推銷)是一樣不利的 因此我個人認為這是構成訪問買賣 (4)也許會有版友質疑說 那怎麼知道你到底當初有沒有意願買什麼書?? 我主張的判斷標準是:看是誰去找誰的!! 這時業者會不服氣的說著:會有人明明有意願買書 結果是推銷員先去問他 這樣也變成是訪問買賣對他們不公平 但 這是利益衡量的問題 對於推銷員先去推銷的消費者來說 有些的確是本來就有意願去買書 但更多的是 在書展走走就被莫名其妙拉住 結果跟您拉拉扯扯很久 又一直甜言蜜語的轟炸 由於大多數的消費者他是在立場(資訊不對等)非常不利下訂立買賣契約的 我覺得更應該優先保障個人意思自主 也就是當消費者的意思受推銷員影響無法 完全自主判斷此時所簽訂的契約 這是構成訪問買賣的 (5)不過(4)大家看看就好 別真的信以為真阿 只是小弟我非常痛恨這些訪問買賣的 黑店 因為我也曾受他們的氣 他們只會主張對他們有利的法律 只告訴您他們的權利 卻少提及他們的義務 像我明明已經解約也寄存證信函 但是訂金硬是來各相應不理 吃定消費者怕麻煩的心理不願把事情擴大 想說不用在分期付款就好 訂金就當作是花錢學個教訓 但 明明是對方目無法律 消保法19條白紙黑字寫著消費者無須負擔任何費用 也就是說訂金要退還 但是黑店就是賴在那邊等著您再去找他們 對了 如果有人真的很不爽的話 可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黑店違反了公交法 24條 有「欺罔」的行為(當推銷員未告知消費者有消保法19條之契約解除權時 黑店是違反了公交法24條) 3.訪問買賣的效果:消保法19條 這個比較沒什麼爭議 所以我謹將條文內容po出來 消保法19條 第1項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 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 得於 「收受商品後7日內」 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第2項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第1項就是俗稱的7天保留條款 如果消費者還沒收到商品時也可以解約 在收到商品7日內也可以解約 解約的方法是先用電話通知解約並表明會寄存證信函 在電話中不必理會對方說什麼公司不給退書阿什麼的 請堅定的表示要解約 並請對方不要再寄商品 之後再去郵局買存證信函回家寫妥後影印兩或三份在帶到 郵局去寄 對於訂金的部分建議是要親自去對方公司索取或是請消基會協助 會比較有效 如果只在存證信函中表明請退還訂金 對方是不會鳥你的 PS.以上的法律見解看看就好 只是我個人非常痛恨這些黑店 並覺得很納悶 為什麼還不趕快倒一倒免得再繼續佔天真無邪的學生便宜>< -- 該是洗心革面的時候了!! 我要竭盡所能改變現狀!! 請守護著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4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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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給個麥當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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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218.166.52.110 02/05, , 2F
好專業,應該被大m起來^^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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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61.62.197.82 02/05, , 3F
真是高手 ^^ 另,我只是個小小版眾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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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218.167.133.239 02/05, , 4F
透露一下 作者當年修消保法拿將近一百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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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很感激kilid的消保法筆記救我一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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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218.166.41.186 02/05, , 6F
樓上的 請問你是誰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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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140.115.224.56 02/05, , 7F
太好的文章了!看得舒服又得到很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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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210.85.32.67 02/05, , 8F
推…比較過商品內容再消費才是正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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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61.228.174.4 02/05, , 9F
好文....
推 61.228.174.4 02/05,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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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轉消費者保護板(consumer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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