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台大法律副教授評鑑沒過求釋憲 大法官判合憲:學校追求品質
台大法律副教授評鑑沒過求釋憲 大法官判合憲:學校追求品質
2022-07-29 18:06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台大法律學院前副教授陳妙芬未通過教師評鑑,學院2014年開教師評鑑委員會,決議她未
通過覆評,陳女向台大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學院委請5名校外委員重行鑑定,覆評
仍未過關。陳女循序提申訴、再申訴與行政訴訟都遭駁,改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認為台大
法律學院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細則未違法律明確性等原則,今判合憲。
陳妙芬因未通過2011學年度教師評鑑,依規定應於2年內接受覆評;台大法律學院2014年
召開教師評鑑委員會,決議她覆評沒過。台大教師申評會接獲陳女申訴,認為申訴有理,
請學院另為適當處理。但學院請來5名校外委員,考評後認為她教學、研究、服務成績欠
佳,平均分數不到70分,覆評不通過。
因台大申評會、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評會駁回陳妙芬的申訴與再申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與
最高行政法院也接連駁回她的行政訴訟,陳妙芬認為台大法律學院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細則
第5條至第8條的規定,無法知道受評教師教學、研究、服務的評分基準是什麼,且評鑑程
序也未制定客觀、公正的標準,認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等。
憲法法庭今做出本年度憲判字第12號判決,認為台大法律學院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細則第5
條至第8條規定合憲。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辰舟指出,教師可以透過個人努力來避免喪
失教師身分,施行細則不直接立即讓教師身分變動,為尊重大學自治規章的訂定自主權,
本號判決採寬鬆審查標準。
憲法法庭認為,施行細則第5條至第7條分別規範教學、研究和服務的參考項目,並設有最
基本門檻標準;第8條明定通過評鑑的標準,須評鑑會就受評教師的教學、研究、服務三
項成績綜合考評平均達70分才能通過,語意和內涵一般人看了就懂,且適用對象是台大法
律學院的專任教師,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內容「自非難以理解」。
施行細則是由台大法律學院師生訂定通過,對受評教師而言,也有遇見可能性,且還可以
透過行政救濟來加以確認,沒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此外,憲法法庭也認為相關規定沒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也符合比例原則,施行細則的
目的是要增進教師的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水準,使大學克盡學術責任並追求學術品質
,確保學生受教權、實現教育文化目的,屬合理公共利益。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49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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