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公校教師兼職獨董等 教育部改辦法:提名選任前須先獲學校核准
公校教師兼職獨董等 教育部改辦法:提名選任前須先獲學校核准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台大校長管中閔之前兼職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引發校長遴選爭
議,教育部今天修正發布「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經徵詢金管會意見,
要求教師兼任提名選任職務時,須先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獲核准後,才可以參與提名選任。
教育部人事處說明,此次修正經參考各界意見,包括監察院及相關主管機關看法,從「實
務可行」、「制度明確」及「合理課責」等原則,就教師兼任營利事業獨立董事、國內外
兼職範圍、促進產學合作進行適當調整,同時要求學校應於3個月內檢視修正校內兼職規
範。
教育部人事處長陳焜元表示,過去教師至營利事業機構兼任,有提名選任等前置程序職務
,例如獨立董事,在「提名選任前」常因不諳規定,當選後才向學校提出兼職申請,導致
學校必須追溯同意,或教師面對違反規定,甚至職權行使效力的問題。
教育部在108年7月22日經徵詢金管會意見,先以函釋要求教師兼任提名選任職務時,須先
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獲核准後,才可以參與提名選任,此規範在這次修正納入條文,金管會
亦於109年1月15日令釋,要求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提名人為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時,
應檢附教師報經學校核准兼職文件,以完備教師兼任類此職務之管理機制。而在「提名選
任後」為完善後續產學合作及學術回饋金契約簽訂,條文中也明定學校及兼職機構有3個
月的彈性期間進行相關作業。
教育部指出,教師至營利事業兼職是一種特殊容許的兼職樣態,教師兼職仍需符合與教學
研究專長領域相關、不影響本職工作的前提,並經校內程序核准後,始得為之。
而在合理考量公教人員兼職規範衡平及必要之差異下,為利於國內學術發展、鼓勵教師將
學術研究及知識成果導入社會與國際學術交流應用,以提升我國國際影響力及能見度,人
事處長陳焜元說明,教育部這次修正適度鬆綁教師得至「國內、外、香港或澳門地區經學
校認定具一定學術地位之學術期刊出版組織」兼任編輯及顧問類職務、「承接政府機關(
構)研究計畫之營利事業機構」兼任該研究計畫職務及「公營事業機構之任務編組或臨時
性組織」兼任臨時性需要所設置職務之兼職,學校得免與該機構(組織)建立產學合作關
係及收取回饋金。
人事處長陳焜元表示,在教師兼職規範及程序明確化,學校就相關實質審核之機制予以檢
視調整後,對於仍未依規定提出兼職申請的教師,也須適度課責,故於修正原則中明定,
教師違規兼職期間所得兼職酬勞,學校應予以追繳;但為使學校有合理期間宣導及修正校
內兼職規範與聘約,對此給予3個月後實施之過渡期間。
另,教育部這次修正考量教師至營利事業機構兼任獨立董事、董事或監察人職務,雖有協
助公司治理之政策目的,但基於相關法規對擔任此類職務已有要求公開之規範,亦一併課
予學校揭露資訊之責任,就此類強化管理措施,教育部後續也將透過相關業務考核機制,
加強督促學校進行宣導或定期檢討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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