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關於HUGO BOSS西裝特賣一文

看板Actuary作者 (桑尼)時間5年前 (2018/08/25 01:02), 5年前編輯推噓9(11223)
留言36則, 14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1
該情報文已由原作者babypupu刪除, 而該情報文下有板友推文表示有買到瑕疵品之情形, 在此回復該名板友之推文內容, 請有意前往購買的板友務必謹慎小心,仔細檢查有無瑕疵。

08/24 17:29,
昨天兩千多買到的,本以為名牌品質應該不錯,就沒有仔細
08/24 17:29

08/24 17:29,
檢查,回到家才被老婆發現是瑕疵品,若明天還有特賣,大
08/24 17:29

08/24 17:29,
家要注意檢查,不能退換貨http://i.imgur.com/jKTPyhd.jp
08/24 17:29

08/24 17:29,
g
08/24 17:29


sssh3011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0.251.1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tuary/M.1535130158.A.8BB.html

08/25 09:12, 5年前 , 1F
不太懂為什自己刪除
08/25 09:12, 1F

08/25 11:11, 5年前 , 2F
已經結束特賣了
08/25 11:11, 2F

08/25 12:17, 5年前 , 3F
其實8/24早上有打電話問可不可以換,她說請我留電話,負
08/25 12:17, 3F

08/25 12:18, 5年前 , 4F
責人員會回覆,結果8/24加碼的特賣會結束後,才打給我說
08/25 12:18, 4F

08/25 12:20, 5年前 , 5F
規定不能退換貨,我說那瑕疵品呢?她說一樣不行,她又問
08/25 12:20, 5F

08/25 12:22, 5年前 , 6F
我嚴不嚴重,我回答已將照片PO在PPT,再講完電話後,我就
08/25 12:22, 6F

08/25 12:23, 5年前 , 7F
又PO在babypupu的加碼特賣會文內,過沒幾分鐘,她的文就
08/25 12:23, 7F

08/25 12:26, 5年前 , 8F
全部刪了,雖然她沒刪推文,但刪掉全部文章,規避了板規6
08/25 12:26, 8F

08/25 12:28, 5年前 , 9F
所以板主才用公告方式來處置,在此也感謝板主能主持公道
08/25 12:28, 9F
剛剛原作者有來信跟我說是想說特賣結束了才自行刪文, 不管怎樣,藉由此篇公告來提醒大家逛特賣時務必謹慎檢查商品, 希望大家都能逛得開心。

08/25 14:56, 5年前 , 10F
謝謝p大血淚分享,也感謝版主,有版主真好!
08/25 14:56, 10F

08/25 16:57, 5年前 , 11F
噓黑心代理商
08/25 16:57, 11F

08/25 17:17, 5年前 , 12F
最近幾週上來版上都覺得好不習慣,原來有版主認真管版
08/25 17:17, 12F

08/25 17:17, 5年前 , 13F
是這種感覺啊!(感動
08/25 17:17, 13F
我是第一次當非學校社團看板的板主, 不知道自己做得好不好> < 但每次看到有情報文分享, 然後看到有人推文回覆逛的經驗, 就會覺得很開心> <(雖然我暫時都沒空去逛Q)

08/25 17:25, 5年前 , 14F
是說特賣會原本就有可能有瑕疵品,本該自己檢查,不能退
08/25 17:25, 14F

08/25 17:25, 5年前 , 15F
換是基本認知吧,說黑心誇張了
08/25 17:25, 15F

08/25 17:48, 5年前 , 16F
08/25 17:48, 16F

08/25 19:22, 5年前 , 17F
我是覺得商品瑕疵又不給換,即使是特賣會,這樣也非常不OK
08/25 19:22, 17F

08/25 19:22, 5年前 , 18F
的!
08/25 19:22, 18F
無意介入私人糾紛, 「僅從學術角度」探討特賣會商品有瑕疵是否應提供退換: 1.以本件來說,特賣會的宣傳有寫不得退換貨(聽說現場也有寫), 這是免除民法354條瑕疵擔保責任之定型化契約。 (瑕疵擔保責任非強行規定,如經當事人合意是可以免除的)(除非告示字跡微小不明顯,否則消費者前往購買結帳時可認已有對此條款之默示同意) 2.本件特賣會之主辦人為企業經營者,前去購買之人為消費者, 有消保法之適用。 而該免除354條瑕疵擔保責任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違反消保法12條, 即如有違誠信原則而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該條款即為無效。 不得退換貨的條款在特賣會中幾乎都會出現, 因為是大量減價出清,為免麻煩而訂定, 難以該條款之存在即認為有違誠信原則而對消費者顯失公平。 3.基於上述,該免除瑕疵擔保責任之條款為有效, 然而基於民法355條2項與357條之意旨, 可見賣家於「故意不告知瑕疵」之情形下, 就算定有免責約款,仍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而賣家是否為故意不告知瑕疵? 不論是與不是,都極難證明。 原作者來信時說在結帳時都會請客人檢查有無瑕疵, 確認所受領之物, 我沒去現場並不知道情形如何, 但看來並無跡證認定有故意不告知瑕疵之情事。 基於上述討論,如果在有明白表示「不得退換貨」之情形, 回家後發現商品有瑕疵而想退換似乎並不容易, 以p大的經驗呼籲大家購物時一定要檢查,才能買得開心、避免糾紛。 (以上討論僅為私人看法,僅供參考,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 ※ 編輯: sssh30113 (223.140.171.184), 08/25/2018 20:11:36

08/25 22:10, 5年前 , 19F
瑕疵擔保責任分析正確,但管見認為這條使用前提應明顯告
08/25 22:10, 19F

08/25 22:10, 5年前 , 20F
知或標示出瑕疵部位,讓消費者有權決定是否要接受瑕疵品
08/25 22:10, 20F

08/26 00:04, 5年前 , 21F
長知識了!
08/26 00:04, 21F

08/26 00:33, 5年前 , 22F
趁機推一下Ea女 之前特賣會發現鞋子穿不到2週破皮
08/26 00:33, 22F

08/26 00:33, 5年前 , 23F
詢問客服 她家經理還耐心打來詢問鞋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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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00:34, 5年前 , 24F
之後只要求傳照片 很阿沙力的統統退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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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00:35, 5年前 , 25F
Ea女鞋*(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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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14:32, 5年前 , 26F
之前Donnafifi買兩周就裂的錢包也是有讓我退
08/26 14:32, 26F

08/27 15:07, 5年前 , 27F
特賣雖然表明不能退換貨,但有良心的廠商通常會讓你換
08/27 15:07, 27F

08/27 15:08, 5年前 , 28F
但如同版主所說 最好還是檢查好再離開 我曾經買到化妝品
08/27 15:08, 28F

08/27 15:09, 5年前 , 29F
打開來裡面沒有正品的只剩小樣品 只能說幸好朋友臨時想看
08/27 15:09, 29F

08/27 15:09, 5年前 , 30F
才剛踏出結帳大門三分鐘 然後立刻回去換貨
08/27 15:09, 30F

08/30 00:38, 5年前 , 31F
lu4ever的說法比較正確,版大的說法有誤導過季特賣會瑕疵品
08/30 00:38, 31F

08/30 00:38, 5年前 , 32F
不能退貨。
08/30 00:38, 32F
我以上論述並非一概認定瑕疵品不得退換貨, 而是「在賣家故意不告知瑕疵之情形」始有法律上依據得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然是否有這樣的情形存在實為舉證問題。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故提醒大家盡可能仔細檢查,最能避免後續糾紛。 再次澄清,不是絕對不能退換,只是難以舉證。 如果不幸買到瑕疵品事後才發現, 都還是建議再問問賣方看如何處理。 (如果賣方主動表示願意退換商品,那就不用扯到法律,也就無須舉證了) 我對於何謂「賣家故意不告知瑕疵」之解釋較為保守, lu4ever則是課予賣家更進一步之瑕疵告知義務, 是更為保障消費者的解釋, 而實際上如何適用仍可能視個案情形而有所不同。 以上僅為學理上討論,僅供參考。 ※ 編輯: sssh30113 (223.136.90.231), 08/30/2018 01:01:58

08/30 07:32, 5年前 , 33F
這舉證責任應該是在店家,而不是消費者。這就是為何特賣會
08/30 07:32, 33F

08/30 07:32, 5年前 , 34F
時,如果是瑕疵品特賣,店家會用貼紙標示瑕疵的地方。以原p
08/30 07:32, 34F

08/30 07:32, 5年前 , 35F
o的例子並沒有。所以才說版主的說法有誤導,lu4ever的說法
08/30 07:32, 35F

08/30 07:32, 5年前 , 36F
比較正確。
08/30 07:32, 36F
確實如果能由賣家負舉證責任的話, 對於消費者的保障是最充分的, 然而真的能由賣家負舉證責任嗎? 按民訴277條,當事人就自己所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僅於顯失公平之情形始得依同條但書調整舉證責任之分配。 在特賣會買賣之情形,消費者是可以親自檢查所受領之物的, 實難認為有證據偏在、武器不平等...等舉證責任轉換情事, 就此而言,我認為應該還是要由消費者負舉證責任。 另外我認為lu4ever的說法尚未涉及舉證責任之層次, 其說法應是認為賣家如欲免除瑕疵擔保責任, 應盡明顯告知或標示瑕疵,使消費者充分知悉,始能主張免除, 否則即應推定或視為賣家有故意不告知瑕疵之情事,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然而此時基於前段論述,因無舉證責任轉換情事, 而仍應由消費者負"賣家並未明顯告知或標示瑕疵"一事之舉證責任, 當然這樣的舉證責任會比直接證明賣家是故意不告知瑕疵更容易一些。 (不過我不確定實務是否有接受如此保障消費者之說法, 剛剛稍微查了一下判決沒有找到滿意的結果, 可能還是要視個案情形,看如何論述解釋才最為有利。) 以上僅為我個人之理解與詮釋, 並非要誤導大家遇有瑕疵時絕對無法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消費者絕對有主張賣家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之權利, 只是就上述分析可以得知,實在沒有100%的勝率。 我覺得與其在此全採最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讓大家覺得很安心, 不如解釋的保守一點, 讓大家知道在主張賣家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時可能會遇到的阻礙, 以此作為警戒,購買時小心檢查,避免後續糾紛。 (畢竟不管如何涉及司法都會十分耗費勞力時間費用,能免則免!!) 再次呼籲大家付款前務必小心檢查, 如果真的不幸拿到瑕疵品, 還是趕緊跟賣家說明情況,看賣家願意如何處理, 或許能遇到前幾樓推文的板友所提到的願意負責的賣家。 希望大家都能買得開心且安心。 ※ 編輯: sssh30113 (140.112.4.190), 08/30/2018 14:39:23 ※ 編輯: sssh30113 (111.71.85.183), 08/31/2018 16:56:37
文章代碼(AID): #1RW3ekYx (Actu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