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一個稅法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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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onk (conk)時間11年前 (2014/11/27 20:23), 11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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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老師回覆如下:. 原負行政法上義務之人, 如藉由契約運用第三人協助履行其行政法上義務,即屬行政. 罰法第10條第1項所稱「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之發生,依法負有防止義務」之人. ,如其未盡防止義務,且對此有故意、過失時(同法§7 I),即應為此負責。. 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91號判決(節錄
(還有1405個字)

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hopper136 (靈芝草人)時間11年前 (2014/11/27 19:3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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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接觸稅法. 買了本楊葉承老師的稅務法規6版. 裡頭寫到:. 行政罰-以故意過失為主要要件. 刑事罰-以故意為主要要件. 這剛好跟補習班老師教的相反. 行政罰-以過失為主要要件. 刑事罰-以故意過失為主要要件. 請問這兩個哪一個才是正確的呢?. 謝謝.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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