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外銷貨物收入認列時機點

看板Accounting作者 (miru)時間2年前 (2022/02/22 17:52), 編輯推噓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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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高手好,本身非會計相關專業科系出身,但因工作業務上有些接觸而產生好奇,因此 想請教一下關於外銷貨物收入認列時機點的2個問題: 1. 我所服務的公司目前有EXW/FCA/DAP/DDP這四種貿易條件,想請教我的認知是否有誤? EXW 出貨日為2022/3/31,提貨+出口報關日為4/1>>業績認列為4月份 雖然EXW為起運點交貨,但因承運商為4/1才進行提貨+報關,因此業績認列為4月份 EXW 出貨日為2022/3/31,承運商2022/3/31提貨,但出口報關日為4/1>>業績認列為3月份 EXW為起運點交貨,承運商2022/3/31已提貨,根據IAS18,貨物風險已轉給買方,因此業 績認列為3月份 FCA 出貨日為2022/3/30,承運商2022/3/30提貨送至機場,出口報關日為4/1>>業績認列 為3月份 我司談定貿易條件為FCA 臺灣機場,因此承運商於3/30已送至臺灣機場,根據IAS18,貨 物風險已轉由買方,因此業績認列為3月份 DAP/DDP出貨日為2022/3/31,出口報關日為3/31>>業績認列為4月份 根據IAS18,D term風險移轉在於送至對方指定地點,儘管3/31已報關,但時間差所以業 績認列會是報關單日期+1,也就是4月份 2. 法規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2條寫"外銷貨物應列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 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因此法為每年報稅一次,所以只需要注意每年年底的收入認列時機點即可,與每月業績認 列不衝突? 每月業績認列部分依照IFRS準則(IAS18-是否移轉重大風險及報酬)即可? 再次感謝大家幫忙解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52.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counting/M.1645523559.A.0D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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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IFRS 15 準則是以是否喪失「控制」作為銷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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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列的方法(例如:商品出貨後不管有沒有報關了,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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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都要承擔商品的意外風險>認列收入,若報關後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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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承擔意外風險>報關後認列收入,詳細指引網路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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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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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司還是以稅法規定較好畢竟有憑證為輔,除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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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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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會簡單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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