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人事薪資和營所稅問題
我們預計要自明年1/1起調整考勤計算期間
(考勤結算指的是請假、加班..等額外影響薪資的部份,非本薪部份)
1.薪資計算基準:當月1日~當月底
2.考勤計算基準:原當月1日~當月底,調整為上月26日至當月25日
舉例:1/26的加班費用,會於2月薪資發放; 1/26的事假扣款,會於2月薪資扣除
我們公司財務堅決反對
說和稅法有關我們這樣做會違法
我們認為:稅法是規定當月發薪的一定要認列為當月,且薪資在民法和勞基法是可以協商
沒有規定一定要是當月一日到當月底
我們配合的會計師有A、B兩家
A回覆如下:
會計處理強調權發生,當月認列的費用就是人工實際投入勞務的發生
(員工工作結束下班,權責發生已確立,就認列於當下)
這和生產製程結算成本的觀念是相同的(原料投入是生產日、不是購買日、也不是付款日)
結論與建議:不論是大型產業或中小企業的會計處理原則是相同的
如有差異只是上述所謂重大性標準不同(公司裁量權)
而公司的「工資的計算」又「工資的發放」可以法令及公司自理規範
所以是否改變作法就由貴公司自行決定
B直接來公司
直說他待過上市櫃公司也沒有這樣的考勤計算方式
說這是違反稅法 會被營所稅踢除
公司會冒極大的風險
沒聽過有人這樣做的
還說之前有案例這樣違法 (你不是說你沒聽過嗎....)
後來我亦透過朋友請教勤業眾信的會計師認為無違法問題
和詢問各大中小公司任職的朋友 皆有此例
我想請教各位
確實稅法上有什麼疑慮嗎
或是其他方面有疑慮嗎???
我可以去電國稅局問 但是我還真不知道我要問什麼
能不能給個方向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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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23.116.14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counting/M.1542949906.A.31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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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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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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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被財務經理陰了
當下的場合無法反駁和質疑
沒追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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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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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遇到像您這樣靈活的財務有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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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呀我問很多人都這樣!
推
11/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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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覺得
且公務員的薪資是當月1日發當月1日~月底
當月發生之考勤計算都會於次月薪資算
照他這樣說的話
公務員不就帶頭違法了嗎
被引導的我們像要賣公司一樣
這口氣很難吞
才來請教大家意見
※ 編輯: funnyway (36.233.84.94), 11/23/2018 22: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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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是否和年終獎金的方式差不多???
只是薪資要每個月處理
還是一樣只有十二月需要暫估?
※ 編輯: funnyway (211.23.116.145), 11/26/2018 10: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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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12/01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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