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CPA防制洗錢辦法」及「CPA防制洗錢注意事項」草案
標題:
預告訂定「會計師防制洗錢辦法」及
「會計師防制洗錢注意事項」草案
內文:
配合洗錢防制法修正公布並將於106年6月28日施行,其中第5條
第3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會計師於辦理特定業務時,為洗錢防制法
所稱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金管會爰依同法第6條第2項、第7條
第4項、第8條第3項及第10條第3項授權訂定「會計師防制洗錢辦法」
及「會計師防制洗錢注意事項」草案相關規範,主要內容如下:
一、 會計師防制洗錢辦法草案
(一) 適用之人員及範圍:依會計師法第8條得執行會計師業務者,
為客戶準備或進行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3款及第4款之交易,應確
認客戶身分及留存確認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交易事項有本辦法第7
條情形,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二) 確認客戶身分之時機、方式及範圍:於建立業務關係、發現
疑似洗錢交易、對客戶身分有所懷疑,及客戶資料變更時,應確認客
戶身分,並以可靠、獨立之原始文件辨識客戶身分並留存紀錄。
(三) 應加強確認客戶身分之事項:對國內外重要政治人物與其家
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暨經評估為高風險等級之客戶,除確定客
戶身分外,並應瞭解辦理交易之目的與資金來源。
(四) 紀錄保存之範圍:依設置檔案留存客戶之身分證明相關文件
,並留存交易往來文件及紀錄憑證。相關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
(五) 疑似洗錢交易申報及申報程序:有疑似洗錢交易,如交易金
額與客戶身分顯不相當、無正當理由多次或連續以略低於應申報門檻
之金額支付、資金來源交代不清之外匯交易、客戶為重大刑案涉案人
或恐怖分子或組織、客戶未能說明交易之具體事由、客戶為他人冒用
等情形,應填具申報表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二、 會計師防制洗錢注意事項草案
(一) 適用之人員及範圍:依會計師法第8條取得會計師執業資格並
執行會計師業務者,受委託辦理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3款及第4款
所定特定交易時,應依注意事項參加在職訓練,其設立或加入之事務
所並應辦理內部管制程序。
(二) 內部管制程序應辦理之事項:包括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
監督防制洗錢辦法及注意事項之執行、加強監控已申報疑似洗錢之交
易事項、遴選事務所人員之注意事項、對可疑人員經辦事件予以抽查
、提供在職訓練等。
(三) 在職訓練:會計師應參加在職訓練並向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
全國聯合會報備,相關事項由該會訂定。
(四) 查核程序:金管會應每年派員抽查會計師及其事務所辦理防
制洗錢作業之內部管制事項,並得委由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
會辦理。
金管會表示,此次研訂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
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說明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
公告翌日起30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
網址: http://law.fsc.gov.tw/law/ )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
頁內陳述意見或洽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來源:
金管會
https://goo.gl/tgcGx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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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bert Einstein:
The most powerful force in the universe is compound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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