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會審法規中的"會計年度結束後"

看板Accounting作者 ( )時間8年前 (2016/07/06 21:41),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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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第74條直接寫出"會計年度結束期間後十日內" 但是像下面這些條文寫只"年度結束後" "會計年度結束後" 我看書上寫的日期有的是從3/1 開始算 請問要怎樣判斷是從1/1還是3/1開始算呢? 謝謝 決算法 第 17 條 國庫之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由國庫主管機關就年度結束日止該年度內國庫 實有出納之全部編報之。 前項報告,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十五日內,分送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查 核。 3/25 第 21 條 中央主計機關應就各單位決算,及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參照總會計紀 錄,編成總決算書,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及非營業者,彙案編成 綜計表,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一併呈行政院,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於 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監察院。 6/30 預算法 第 75 條 誤付透付之金額及依法墊付金額,或預付估付之賸餘金額,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繳還者 ,均視為結餘,轉帳加入下年度之收入。 ? 第 76 條 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一會計年度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年度支用之。 ? 審計法 第 34 條 政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總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 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應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 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立法院、監察院或兩院中之各委員會,審議前項報告,如有諮詢或需要有 關審核之資料,審計長應答復或提供之。 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之編送及審核,準用前列各項規定。 第 45 條 各機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年度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 審定後,應發給審定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105.235.1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counting/M.1467812462.A.2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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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結束期間指的是到2/28止 至於學者有不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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