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無合約的短期場地租借稅法應有憑證
查準要求租金支出合法憑證為租約與(發票或收據)
但公司為了辦一日活動而租借之場地並無與出租方簽契約,但有取具對方開立之發票
這種狀況下費用方可以切租金支出嗎?
因為今天Google大半天都沒有相似問題,所以上來尋求協助,如果有人有相關經驗,希望
能分享一下做法,感恩~
註:公司租借場地辦活動是為了推廣業務,可是如果切廣告費應該也無法符合廣告費憑證
要求。有考量交際費,但也不知道實務上這是交際費嗎??非常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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