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詢問開立發票及代收轉付收據問題

看板Accounting作者 ((‧Q‧))時間10年前 (2015/08/08 08:09), 編輯推噓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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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某社團法人建築師學會作建築物相關的評估,該會請款時開立「發票及代收轉付收據 」。經詢問該會,回覆「發票」為該會代辦的相關管理行政費用,「代收轉付收據」則為 該會轉交予學會下面建築師的執行業務所得,買受人(我們公司)針對該學會代收轉付部分 僅需列單申報,學會才是扣繳義務人。該學會引用下列函釋 財政部88/03/31台財稅第881907968號函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建築師公會及各技師公會接受政府委託所為之房地鑑定及審理執照 業務,實際上既係委由依法領有證照之建築師及技師等會員辦理,其向政府所領取之鑑定 費等收入中,屬於轉付建築師、技師等會員,並依法扣繳所得稅款部分,應屬各該公會代 收轉付之款項,可免予列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至各該公會自留款項部分,各該公會處理 行政作業所收取之手續費性質,核屬各該公會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想詢問大家: 1. 由於函釋指的是公會,那以社團法人形式成立之建築學會是否也適用? 2. 我們公司「有責任」去確認該學會確實無差額轉付建築師嗎?和如何確認?(詢問北區國 稅局,他說我要去確認,但是我要怎麼確認?) 3. 若假設該學會確實可以分別開立發票及代收轉付收據,那我們公司僅需列單申報代收 轉付(執行業務所得)部分的法源依據為何? 先謝謝回覆的版友們,問了國稅局之後還是不太了解 Orz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2.115.18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counting/M.1438992588.A.D4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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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會員"制才適用;2.憑證抬頭"均為"第三者即明顯可辨,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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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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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開立發票;營業稅法第2,8條,統一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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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辦法第4,8,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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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3.的回覆有點不太了解,是指代收轉付執行業務所得毋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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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單申報,因其為代收轉付的意思嗎?很謝謝你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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