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調高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稅務)
標題:
調高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以增進員工福利
內文:
財政部近日核釋,自104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
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
在新臺幣(以下同)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
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
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財政部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因營業需要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
工伙食代金,係屬對員工之補助,原應歸併員工薪資所得課稅。惟考量雇主之業務便
利及營業需要,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0條之1規
定,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在每人每月
1,800元限額內,得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
為鼓勵事業為員工提高伙食費補助,同時減輕員工之租稅負擔,財政部爰發布解
釋,自本(1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發給員工伙食
代金,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金額,提高為每人每月2,400元。
該部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發給員工之伙食費超過調整後限額,其
超過限額部分仍得按實際支付金額列報費用減除,惟應配合轉列員工薪資所得。
財政部強調,本次調高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之限額,是希望藉鼓勵雇主實
際增加支出方式提高對員工伙食費補助,落實照顧員工,達到為員工加薪之效益。該
部呼籲雇主勿採用將員工原有之薪資變相挪移部分至伙食費,以增加員工之免稅薪資
所得,減少員工應稅薪資所得之方式實施,而應實際提高員工伙食費補助,以確實增
進員工福利。
新聞稿聯絡人:賴科長基福
聯絡電話:02-23228118
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79385&ctNode=2449&mp=1
要注意下喔,免再傻傻是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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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7.199.14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counting/M.1426037262.A.37D.html
※ 編輯: conk (114.37.199.146), 03/11/2015 09: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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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可能當時1.2月有人伙食費超過1800,超過部份就薪資(舊制)。
現在就把超過1800,再調整免稅額裡面。
企業沒差,有差是員工部份,就看會計要不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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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onk (114.37.199.146), 03/11/2015 10: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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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認知不同,我舉例:
若企業1月及2月給員工伙食費
是1800元或以下....
無需調整,因為還是在2400以下
1800以上~2400以下
請將實際支付員工伙食費減1800之差額由薪資所得調整免稅額。
追溯調整。
企業費用無論是否有調整,都維持一樣。
只是科目間轉換而已。
有差別是員工而已,一個是薪資所得,一個是免稅所得。
※ 編輯: conk (114.37.199.146), 03/11/2015 13: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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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認不認滿2400元沒差,他都可以當費用折抵啊!!
差別是員工,在2400元以下都是免稅額,若公司幫員工不是報免稅伙食費。
是以薪資費用給他,那員工事後就要以薪資所得課綜合所得稅。
※ 編輯: conk (36.230.62.104), 03/12/2015 09: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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