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會計師看時事/外匯利得 別忘了報稅
日本首相安倍晉三在2012年底回鍋擔任首相,並實施「安倍經濟學」至今,透過
日圓貶值帶動出口成長,日股因此創下七年新高。日圓一路狂貶,讓多數民眾很高興
,有人趁機大買日圓去日本旅遊。
這波日圓貶勢深不見底,韓國央行為保護產品出口競爭力,讓韓元緊貼日圓貶勢
、直接下殺到1,115韓元低價,創15個月新低。但央行很痛苦,台幣不得不跟進韓元
貶值,日前報載,中央銀行做出「痛苦的抉擇」,放手台幣加速趕底,終場貶破31元
大關,成交量放大到11.72億美元,貶值1.39角,以31.015收盤,創近四年一個月新
低。
新台幣貶值對持有外幣存款的投資人而言是一大利多,一般民眾經常會問買賣外
匯利得是否須申報綜合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規定,財產交易所得指的是,凡非為經常買進、賣出的營利活動而持
有的各種財產或權利,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的增益,均屬該款所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
因此買賣外匯交易所產生的增益,符合上述財產交易所得範疇,且其交易行為均
在國內為之,並不因其為外匯買賣,即認定該所得為海外所得。
惟以外幣計價的存款或金融商品,其交易所得經常隱含兩種所得屬性,一為存款
或金融商品本身孳息或交易所得;一為交易幣別本身的兌換損益。
此兩種所得如何課稅?茲舉例說明如下:
當1美元兌換新台幣29元時,民眾以新台幣2,900萬元買進100萬美元作為外幣定存
,該銀行牌告一年利率為1.2%,採取按月本利到期自動續存,嗣存了兩個月期時,由
於美金升值,其兌換新台幣匯率為30元有利可圖,因此把定存解約全部換成新台幣,
其獲利如下:
一年期利率1.2%,換算成一個月期利率約為0.1%,美元定存二個月的本利和為
──100萬*(1+0.1%)*(1+0.1%)=100萬2,001元
經以30元匯率兌換成新台幣計3,006萬零30元,其中2,900萬元為購入美元成本,
利息所得6萬零30元。
(利息:2,001美元*匯率30=新台幣6萬零30元)
銀行會主動寄發扣繳憑單給存戶憑以申報所得稅,年度利息收入27萬元以內可以
列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餘100萬元(結清金額3,006萬零30元-本金2,900萬-利息
所得6萬零30)即為外匯買賣的價差,也就是財產交易所得,按規定應計入綜合所得
稅總額申報課稅。
由於財產交易所得不須扣繳,須由所得人自行納稅申報,一般民眾經常漏報該所
得,倘若以不知匯兌交易屬財產所得,即使不是故意,也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疏失,
仍符合行政罰法所規定的過失要件,若漏報該所得除補稅外仍會被處以罰款。
因此提醒民眾趁貨幣貶值大賺匯率財時,仍要記得申報匯兌利益的財產交易所得
,以免補稅罰款得不償失。
(作者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來源:
2015/01/02 經濟日報 賴永發
http://udn.com/news/story/7244/616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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