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股份基礎給付-修改合約有利
這題爬版發現問了兩次,不過自己觀念仍然不清楚
因此回鍋再問@@
【以下引用maersksea大版型 m(_ _)m 】
公司於民國 97 年1 月1 日給與20 位高階主管每人20,000 單位認股權,條件為:
(1)必須在公司繼續服務3年
(2)公司每股股價於99年12月31日需超過$60元。
若符合前述兩條件,則主管可於民國105年底前之任何時點執行認股權。該公司為增加
激勵效果,又於民國98 年12 月31 日修改合約條件,將每位主管認股權提高至30,000
單位。信能公司於各相關日期之估計資料如下:
日 期 估計 99 年12 月31 當年度實際離 當日估計每單位 當日每股股價
日未離職主管人數 職之主管人數 認股權公平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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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1.01 19 0 $5 $50
97.12.31 18 1 4 53
98.12.31 16 1 2 57
99.12.31 15 3 0 58
試作:信能公司於民國 97、98 及99 年各年12 月31 日應有之分錄。
公 職 王 解 答 7th 郝 語 特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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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2.31 薪資費用 600,000 600,000
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600,000 600,000
98.12.31 薪資費用 1,000,000 466,667
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1,000,000 466,667
99.12.31 薪資費用 650,000 573,333
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650,000 573,333
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2,250,000 1,800,000
資本公積-註銷認股權 2,250,000 1,800,000
我的想法,兩者的差異似乎在有無考慮98年底提高股權數(左邊有右邊無)
而按IFRS#2第27段:「企業應認列因修改而使股份基礎給付協議之總公允
價值增加或對員工“有利”之影響」
提高股權數是有利的,故應該左邊作法較為正確?還是自己哪邊觀念有誤?
有勞各位先進解惑,thx al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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