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收入認列 - 保險與風險移轉
各位好,對於收入準則,小弟有一個問題想請教
如果我是賣方,CIF 目的地, 保險受益人是買方, 那麼在哪一個時點認列
為自己的收入?
準則:當所有權的重大風險及報酬轉移時, 就可以認列收入。
我想問的時,保險買了,是不是等於風險已經轉移至買方,然後這就是賣方入帳
的基礎?還是只是單純看目的地或起運點?
另外,我想問的是,所謂的”重大風險”,是只包括在營運上持有該資產
而創造未來收益的不確定因素?還是也包含船運的風險?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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