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收入認列 - 保險與風險移轉

看板Accounting作者 (Waiu)時間12年前 (2013/03/28 13:1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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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對於收入準則,小弟有一個問題想請教 如果我是賣方,CIF 目的地, 保險受益人是買方, 那麼在哪一個時點認列 為自己的收入? 準則:當所有權的重大風險及報酬轉移時, 就可以認列收入。 我想問的時,保險買了,是不是等於風險已經轉移至買方,然後這就是賣方入帳 的基礎?還是只是單純看目的地或起運點? 另外,我想問的是,所謂的”重大風險”,是只包括在營運上持有該資產 而創造未來收益的不確定因素?還是也包含船運的風險?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6.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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