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IFRS6礦產資源探勘及評估問題
在金管會網站下載的IFRS6公報看到
(a)企業於礦產資源探勘及評估前所發生之支出,
例如企業於取得某特定區域之法定探礦權前所發生之支出。
(b)可證明礦產資源開採已達技術可行性及商業價值後所發生之支出。
不適用 IFRS6的規定
但是下面又有一段文字:
下列為可能包含探勘及評估資產原始衡量中之支出:
(b)地形、地質、地球化學及地球物理之調查 (其餘省略...)
做地形、地質調查這些事,不是都在取得探勘權之前做的事嗎?
這樣兩段說明不就有衝突了?還是說是我誤解意思~"~
另外,郝強的中會課本裡面提到礦產資源的成本包含:
(一)取得探勘權之前所發生之成本
我都搞混了,懇請各位高手解答
還有請問一下...審計53號公報會不會列入今年地特考試範圍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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