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領薪水的問題
※ 引述《xiaomu (直走好了)》之銘言:
: 各位日安
: 最近我在領薪水時遇到一個問題
: 這公司剛進不久
: 但是這公司不是直接發現金,也不是匯到簿子裡
: 而是給一張傳票,然後要我簽名後才給現金
: 我不懂這是要幹什麼的
: 查了一下這公司的營業項目裡有"借貸"的專有名詞
: 更讓我覺得不安
: 希望有版友可以為我解答一下
: 薪資用傳票的用意為何?
: 為何要簽名後才能拿現金?
: ~謝謝
...話說這是很基本的概念,我們從公司營運面角度...
你今天不簽名,公司又以現金支出
試問貴公司擔當人如何證明業已支付予您薪資,雙方債權債務消滅?
若今天領現金可以不簽名,您大可以在離職之後反咬公司未支付任何薪資予您,
公司若剛好出納人員因事故死亡或他故,沒有人可以出來證明薪資已支付,
紙本的證據也沒有,公司不就要吃*了嗎?
另一方面,假設您今天真的沒領到現金,公司卻一口咬定你已經領了?
只要要求公司提出您已領現金薪資的簽收單,公司無法提出,口說無憑
那公司依然是要支付您薪資的。
我想,只要是收付現金或貨品,就要有收據並簽收,以保障雙方權益
這應該是任何商業往來的基本概念才是,就只是要證明支出屬實不是嗎?
好吧,就會計人的角度表示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項第12款:
十二、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名冊;其由工會或合作社出
具之收據者,應另付工人之印領清冊;職工薪資如係送交銀行分別
存入各該職工帳戶者,應以銀行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予以認定。
要拿到簽收單才可以認列薪資,不然公司的薪資費用就不合法,國稅局不承認
另外,你講借貸...那個是會計專有名詞,並非您日常生活中所見之借予或貸予,請放心
& 這一題我覺得去LAW板問會比較清楚,關於債的消滅。
對我們會計人來說,就是稅法能不能認列費用而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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