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證交法第41條 資本公積轉資本
不好意思想請教一下...
依證交法第41條規定
資本公積撥充資本者
應以一定比例為限
此比率原本是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
限定金額每年不超過實收資本額10%
但第八條於97年已刪除
想請問那這樣
證交法第41條是否還有10%的限制??
或者其他法令有規定此比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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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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