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王澍老師稅法總複習一題

看板Accounting作者 (pp)時間13年前 (2012/08/23 16:38),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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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95年度稅前盈餘100萬元,96年度稅前盈餘亦為100萬元,該公司95年度繳納營所稅 後未分配盈餘,97年被加繳10%未分配盈餘稅,該公司決定在97年底將全部未分配盈餘分 配予股東,假設該公司有一外國非居住者個人股東擁有10%股權,試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 計算該外國股東應被扣繳之稅款。(為簡化起見,不必考慮營所稅累進差額,亦不必提列 法定盈餘公積,營所稅稅率按舊制25%計算) 我的算法是: 95年度: 100X25%=25 100-25=75 75X10%=7.5 100-25-7.5=67.5 96年度: 100X25%=25 100-25=75 所以分配給該股東之股利淨額為(67.5+75)X10%=14.25 依施行細則第61-1條規定:(取低者) 抵繳稅額=7.5X(67.5/67.5)X10%=0.75 抵繳上限=(67.5X10%)X10%=0.675 所以該外國股東應被扣繳14.25X20%-0.675=2.175萬元 解答上面只寫 抵繳稅額=7.5X(67.5/67.5)X10%=0.75 所以該外國股東應被扣繳14.25X20%-0.75=2.1萬元 為什麼沒有比較"抵繳上限"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7.224

08/25 15:01, , 1F
想知道+1
08/25 15:01, 1F

08/25 15:02, , 2F
是因為新法才有上限的規定嗎?舊沒沒有所才它沒考慮?
08/25 15:02, 2F
文章代碼(AID): #1GDUmPXv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