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股權投資期中轉權益法之投資收益計算
林蕙真中會下冊(第六版)的135頁,第26題,有類似舊GAAP釋例1的題目,答案也相同。
http://goo.gl/xhqWG
問題綱要:
股權投資期初採市價法(持有10%股權),期中(10/1)購買股票(加購30%股權)改採權益法,
此時該年度之投資收益應該如何計算?
標準答案:
以全年度投資之加權平均股數計算投資收益。(1~9月之淨利10% + 10~12月之淨利40%。)
我的疑問:
這樣的做法在IFRS下依然適用嗎?
畢竟1~9月已經有未實現損益把金融資產調整到市價了,
再多一個投資收益不會反而扭曲股權投資的帳面價值嗎?
PS: 想再請教一個問題,暫停IFRS 9在IAS 39之適用下,
備供出售在處分時之未實現損益應轉已實現損益而非保留盈餘;
那當備供出售轉成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投資,
也要改成轉已實現損益嗎?還是依然轉保留盈餘呢?
我還找不到有資料在說明這段的,先感謝版上神人的開示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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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urtdh 來自: 140.118.57.96 (08/21 17:51)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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