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32號公報 - 投資前已宣告的現金股利
由於課本中關於「投資購入前即已宣告的現金股利」有兩種說法,
想請教一下適用的時機
-第一段 ───────────────────────────────────
http://inspic.com/F7A1D7B7
[成本與市價法]
投資公司收到被投資公司發放之現金股利,或對股利有請求權時,方能認列股利收入。
現金股利:
1.附(含)息股:投資購入前即已宣告(但未發放)之現金股利,應借記「應收股利」,
不得列為投資成本,發放時亦不做清算股利處理。
-第二段 ───────────────────────────────────
http://i.imgur.com/G9WsF.jpg

[股票投資-市價法]
持股比例小於20%,採市價法,按32號公報規定如下:
權益證券之股利係依據投資前之淨利宣告,則此股利應自證券投資成本中減除。
若分攤股利有困難,除該股利顯為權益證券成本之回收外,應將股利認列為收入。
從事之權益證券投資係屬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者,
則投資後所收到之現金股利(含投資年度收到者)應列為當期投資收益。
其他權益證券投資當年度收到之現金股利,應列為投資成本的收回。
-分錄比較 ──────────────────────────────────
(第一段)
投資時 投資 90,000
應收股利 10,000
現金 100,000
發放股利 現金 10,000
應收股利 10,000
(第二段)
投資時 投資 100,000
現金 100,000
發放股利 現金 10,000
投資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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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種作法的使用時機,該如何區別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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