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所得稅分攤 累進差額

看板Accounting作者 (BoySlave)時間14年前 (2011/07/31 17:51),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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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akumix ( )》之銘言: : 屏東公司 95 年度稅前損益資料如下: : 繼續營業部門純損 $(100,000) : 非常利益—政府徵收 320,000 : 非常損失—火災損失 (180,000) : 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 (200,000) : 合計 $(160,000) : 所得稅採累進稅率,課稅所得在$100,000 以下者為 15%,超過$100,000 者為 : 25%。屏東公司之財務所得與課稅所得一致,95 年度虧損扣抵的利益經評估在 : 96 年度可以實現,適用 25%稅率。 : 試作:同期間所得稅分攤。 : [答] : 繼續營業部門 (25,000) : 非常利益─政府徵收 70,000 : 非常損失─火災損失 (40,263) : 會計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數 (44,737) : 合計 $(40,000) : 我有計算出累進差額為: 100,000 * ( 25% - 15% ) = 10,000 : 320,000 * 25% - 10,000 = 70,000 ──────────┐ (85,000) : (320,000 - 380,000) * 25% = (15,000) ──────────┤ : (320,000 - 180,000 - 200,000 - 100,000) * 25% = (40,000) ┘ (25,000) : 按照這樣的算式才會分攤出跟答案一樣的結果 : 是不是當課稅所得為負值時,乘上最高邊際稅率後就不需再扣除累進差額? : 且大家協助解惑,因為課本中沒特別提到,且舉的例子也都是正的課稅所得 原則上你的計算過程沒有錯誤, 使用扣除累進差額的計算方式,目的是簡化計算級距時的手續,直接採用最高稅率。 累進稅率特徵在於不同等級的所得課不同稅率的稅。 像本例是10萬以下者課15%,10萬以下包含負數, 因此自然本題計算虧損時就不用再扣除累進差額,因為所得高於10萬才會產生這項差額。 不過這也帶出了另一個問題。 剛剛提到所得額10萬以下適用15%稅率,那虧損時應該也使用15%才對。 也就是本題計算全部損失以及計入營業部門純損的算式,應該為: (320,000 - 380,000) * 15% = (9,000) (320,000 - 180,000 - 200,000 - 100,000) * 15% = (24,000) 這樣才對,因為所得額10萬以下適用15%稅率,而非25%。 但是本題的另外一個考點就在這裡,題目提到: "95 年度虧損扣抵的利益經評估在96 年度可以實現,適用 25%稅率。" 這是什麼意思? 這表示預計明年度的所得額可以扣抵掉今年的損失, 推理一下,這也表示明年的所得金額大於今年的損失金額,明年所得會大於16萬, 16萬大於累進稅率的10萬界限,因此題目提到96年度適用25%稅率。 若要作所得額扣抵的話(DTA),如果以15%作計算,明年還是得再做調整, 因此直接採用25%計算最佳(攸關性重於可靠性)。 有了這項預測,如此一來就能提前確定了可扣抵的金額,而改採25%做計算: (320,000 - 380,000) * 25% = (15,000) (320,000 - 180,000 - 200,000 - 100,000) * 25% = (40,000) 就成了解答之中的算式。 最後總結一下,若是題目沒提到評估虧損扣抵可於明年度實現,則採用最小稅率; 若是有提到,則按明年度所得額選擇適用稅率。 這部分可以翻閱財會公報第22號釋例七,最後那個*的註解就有提到了。 以上補充或有誤述煩請指正,謝謝。 -- 你可以叫我男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1.222.144

07/31 20:15, , 1F
好久不見男奴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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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20:29, , 2F
hi~傑哥 我fb關了:( 要找我的話要用msn喔
07/31 20:29, 2F

07/31 20:58, , 3F
謝謝你詳細的解說,點到了一些我沒注意到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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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20:59, , 4F
我了解了,感覺你對會計真的瞭若指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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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客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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