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轉換公司債跟同期間所得稅分攤
Q1:仁愛公司於民國98年1月1日以面額發行可轉換公司債1000張,每張面額$1000,
票面利率4%,每年12月31日付息,3年到期。公司採利息法攤銷公司債折溢價。發行
當時,相同條件但不可轉換之公司債,其市場利率為5%。公司債於流通期間每張債券
持有人可以每股$20的轉換價格,轉換為仁愛公司的普通股(每股面值$10)。民國99年
1月1日有500張的可轉換公司債執行轉換權。民國100年1月1日仁愛公司至公開市場以
$255000買回250張可轉換公司債,當日相同條件但不可轉換之公司債,其市場利率為
4.5%。若仁愛公司為誘導轉換,於民國100年2月1日宣布將轉換價何降為每股$16,
當日普通薷的公平價值為$30,剩餘250張可轉換公司債新增轉換費用。據此,公
司債持有人於民國100年4月1日執行125張公司債之轉換權。
試作:民國100年2月1日及4月1日的必要分錄。
現值因之:(1+5%)^-3=0.864;(1+4%)^-3=0.889;(1-(1+4%)^-3)/4%=2.775
(1-(1+5%)^-3)/5%=2.723
解答:
100/2/1
轉換費用 93750
資本公積-認股權 93750
100/4/1
利息費用 3096
應付利息 2500
公司債折價 596
應付公司債 250000
資本公積-認股權 100520
公司債折價 1743
普通股股本 156250
資本公積-c.s發行溢價 192527
問題:
題目說100/4/1只有125張公司債來轉換,且公司債並未到期,
為什麼解答卻是將所有的公司債都轉換了呢?是我漏看了什麼嗎@@
Q2:
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1) 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五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 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萬元以下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15%。
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5萬元以上部
台中公司民國90年度之稅前損益資料如下:
繼續營業單位純損 $(70000)
非常損失-地震 (14000)
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 (56000)
停業單位利益 56000
________
本期稅前純損 $(84000)
該公司預計91年之課稅所得不考慮虧損遞轉將有$500000,且該公司符合所得稅法
規定之虧損遞轉之條件。
試作:編製該公司民國90年度自「繼續營業單位稅前純益」項目開始之部分損益表。
解答: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損 $(70000)
加:所得稅節省 17500
_________
繼續營業單位淨損 $(52500)
停業單位利益
(減除所得稅$3000後淨額) 53000
_________
列計非常項目前純益 $500
非常損失:
地震(減除所得稅節省$1300後淨額) (12700)
存貨計價方法改變之累積影響數
(減除所得稅節省$5200後淨額) (50800)
_________
本期淨損 $(63000)
問題:
題目看下來很多地方不懂,解答的數字怎麼來的也完全沒概念…
可說是完全不懂的狀態>"< 希望有好心的高手可以幫幫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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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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