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討論:陳光標來台灣發錢需不需要課徵贈與稅?
案件:中國首善陳光標於1/26日來台發放五億紅包行善,發放的方式並非全部捐給慈善
團體;而是發給低收入戶現金,一包一萬。第一位陳情的太太甚至獲得了7萬元
的紅包。但想請會計版的大家討論的是,此舉是否有課徵贈與稅的問題?
討論:1.陳先生的行為是贈與嗎?
遺贈稅法第四條規定,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
,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陳先生的行為的確符合贈與之要件。
2.贈與稅是屬人還是屬地?
遺贈稅法第三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
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
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贈與稅是屬人兼採屬地。陳光標不是ROC國民,應就ROC境內之財產課徵。
3.他所發的現金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
遺贈稅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動產、不動產及附著於不動產之權利,以動產或
不動產之所在地為準。
陳先生並不是以存款捐贈,而是以"現金"捐贈,只要在ROC內的現金自然是ROC
之境內財產。
4.國稅局應找誰課稅?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也就是陳先生為納稅義務人。
5.這捐贈是否符合不計入贈與總額?
很可惜,第二十一條是規定,捐給各級政府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可以不計入
贈與總額;但陳先生是送紅包給個人,不能算入。
以上若板上眾先進有任何寶貴意見,請提出來大家一起討論。
若其中有國稅局同仁,趕快去陳光標先生旁邊站崗,準備課他的稅。(不知道要怎
麼課他的稅,是不是可以限制他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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