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條文尚未生效-商法考試
證交法36條(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及申報期限)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
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
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二、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
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
三、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
核閱之財務報告。
.......101年施行
本條尚未生效,現行有效法條...
想問一下考試要回答現行有效法條,還是已經改的法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0.97
推
12/06 19:59, , 1F
12/06 19:59, 1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