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附買賣回條件之公司債 (已解決~)

看板Accounting作者 (nobody)時間15年前 (2010/08/01 22:25),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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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是選擇題, 應該是高會範圍的觀念題: 將持有之公債投資以 30 天後附買賣回條件出售, 附買賣回之價格為 30 天後該公債之當時市場價格。 假設市場上該批公債交易非常活絡, 則下列會計處理何者正確? 答:應將該公債投資除列。 我的問題是,參考財會公報有關金融商品的處理, (33、34、及36號) 好像沒找到相關規定,應該是漏看了吧… 所以想請大家幫忙解答該處理方式之理由,非常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7.99.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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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活絡代表對方可隨時自市場買回類似公司債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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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市價出售代表公司可成功轉嫁市價下跌之風險,故符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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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列金融商品的定義。相關規範在33號公報第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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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對了這算中會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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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 真是太專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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