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債務整理損失

看板Accounting作者 (cahr287)時間14年前 (2010/07/08 00:00), 編輯推噓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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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財會債務重整十三號公報是否有修過? 因為上面好像找不到 當發生債權重整時,債權人「產生債務整理損失,故無需後續利息收入」的觀念 因為高點的書上面,對債務修改後債權人的利息收入為 利息收入=應收整理債權期初餘額*原始有效利率 分錄: 借:現金 應收整理債權 貸:利息收入 原題為 明華公司積欠台北銀行6,000,000之票據一張,雙方於X5年12月31日達成協議如下 1.本金將為5,000,000 2.免除積欠利息 $1,440,000 3.將原到期日X5年12月31日延到X7年12月31日給付 4.利率由原本12%→8% 並約定於X6年12月31日及X7年12月31日給付 若明華公司依約如期給付利息,則依據我國財會準則公報 台北銀行於X7年度應認列之利息收入為多少? 答案為$0 詳解就是開頭那句:依我國公報,此題產生債務整理損失,故無後續利息收入。 這是以前的概念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9.77.128.169

07/08 00:02, , 1F
改了,參34號公報
07/08 00:02, 1F

07/08 00:31, , 2F
我找過34號公報的第54、89-1、89-2、112項 好像都沒有寫到
07/08 00:31, 2F

07/08 00:33, , 3F
類似的觀念
07/08 00:33, 3F

07/08 00:46, , 4F
若是舊規定,有債權整理損失的話,則新的應收款項BV
07/08 00:46, 4F

07/08 00:47, , 5F
會包含利息收現數,因此在收到利息時當然不會有利息收入
07/08 00:47, 5F

07/08 00:51, , 6F
至於新規定,因為整理損失是以現值計算,損失數會較大,
07/08 00:51, 6F

07/08 00:52, , 7F
因此嗣候也會有利息收入。
07/08 00:52, 7F

07/08 00:52, , 8F
打錯字..
07/08 00:52, 8F
對不起,我還是不太懂舊規定的算法 按34號公報的釋例26 不管是情況一或情況二 債權人的債務整理損失計算為 (以新的現金流量按原始利率折現)-(原始債權+應收利息-免除利息) 之後的利息收入的計算基礎為 以(新的現金流量按原始利率折現)的結果作為債權人新BV來算利息收入 這樣算法是新規定嗎?這樣算的話利息收入就不可能為零阿! 我剛剛找到勤業的江會計師的整理 http://tinyurl.com/2vkgk7s 應該就是熱心版友回答的舊規定,所以現在應該是廢除了嗎? ※ 編輯: cul287 來自: 119.77.128.169 (07/08 01:35)

07/08 01:39, , 9F
大致上是這樣沒錯。
07/08 01:39, 9F
※ 編輯: cul287 來自: 119.77.128.169 (07/08 01:54)
文章代碼(AID): #1CDAIKT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