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債務整理損失
請問財會債務重整十三號公報是否有修過?
因為上面好像找不到
當發生債權重整時,債權人「產生債務整理損失,故無需後續利息收入」的觀念
因為高點的書上面,對債務修改後債權人的利息收入為
利息收入=應收整理債權期初餘額*原始有效利率
分錄:
借:現金
應收整理債權
貸:利息收入
原題為
明華公司積欠台北銀行6,000,000之票據一張,雙方於X5年12月31日達成協議如下
1.本金將為5,000,000
2.免除積欠利息 $1,440,000
3.將原到期日X5年12月31日延到X7年12月31日給付
4.利率由原本12%→8%
並約定於X6年12月31日及X7年12月31日給付
若明華公司依約如期給付利息,則依據我國財會準則公報
台北銀行於X7年度應認列之利息收入為多少?
答案為$0
詳解就是開頭那句:依我國公報,此題產生債務整理損失,故無後續利息收入。
這是以前的概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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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我還是不太懂舊規定的算法
按34號公報的釋例26
不管是情況一或情況二
債權人的債務整理損失計算為
(以新的現金流量按原始利率折現)-(原始債權+應收利息-免除利息)
之後的利息收入的計算基礎為
以(新的現金流量按原始利率折現)的結果作為債權人新BV來算利息收入
這樣算法是新規定嗎?這樣算的話利息收入就不可能為零阿!
我剛剛找到勤業的江會計師的整理
http://tinyurl.com/2vkgk7s
應該就是熱心版友回答的舊規定,所以現在應該是廢除了嗎?
※ 編輯: cul287 來自: 119.77.128.169 (07/08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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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ul287 來自: 119.77.128.169 (07/08 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