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會計學/固定資產/減損測試
一、想問的內容:
該釋例中提到忠孝公司有甲、乙、丙三個現金生產單位,且有總部建築物及研發中心兩樣
共用資產。
而總部建築物沒有獨立產生額外的現金流,但研發中心則有;三現金產生單位帳面價值於考
量剩餘耐用年限並予加權後,係分攤總部建築物帳面價值之合理一致基礎,研究中心之帳
面價值則無法以合理一致之基礎分攤至各現金產生單位。
想問的問題是,如果這個題目變成三現金產生單位帳面價值於考量剩餘耐用年限並予加權
後,係分攤研究中心帳面價值之合理一致基礎,總部建築物之帳面價值則無法以合理一致
之基礎分攤至各現金產生單位。
如果改成這樣,在分配研究中心的帳面價值至甲、乙、丙三個現金生產單位時,是否要依
同一基礎將研究中心的現金流分配到三個現金生產單位以增加其可回收金額?
35號公報連結:
http://dss.ardf.org.tw/ardf/ac35.pdf
二、想法:
直覺上這樣的想法好像比較合理,
但公報好像沒有類似的釋例及規定(也許是我沒看清楚!)
另外一個想法是把該現金流保留在上層現金生產單位(也就是整個公司),
在分別認列完三個現金生產單位減損測試後,
再合併測試全公司之減損損失~
不過這樣一來,好像把負債丟給人家,
好處卻留著自己享用的感覺!
只把帳面價值分給下層單位,
現金流卻保留在上層單位~
似乎蠻不合理的!
請各位先進撥冗指點,感謝 ~:)
※ 編輯: memerizeme 來自: 61.223.70.204 (04/18 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