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持股比例變動
NO.5公報第29段規定
(1)若年度中持股比例未變動時,應按當年底持股比例認列投
資損益。
(2)若年度中持股比例有變動時,應按全年加權平均持股比例
認列投資損益。
在鄭伯書中曾有一題,情況是投資公司放棄認購被投資公司發行之新股,
所以持股比例自然下降,唯該題目於計算認列投資損益時,是採用年底之
持股比例,而未依全年加權平均持股比例計算。(此為9版ch12之第25題)
於是個人便有點小困惑,是否此乃鄭伯書中之解答錯誤,亦或基金會曾發
佈解釋持股比例變動之定義等,在此向板上諸位先進請教之,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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