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周律師公司法講義題目
※ 引述《kmv (before sunset)》之銘言:
: 想問一下周律師公司法講目題目答案
: 第三回37頁
: 甲股份有限公司與乙股份有限公司為相互投資公司。甲公司已發行有
: 表決權股份共6600萬股;其中,甲公司第一次發行有表決權股6000萬
: 股,其中乙持有3000萬股;嗣後,甲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發行新股
: 份600萬股,乙公司依持股比例配300萬股。請問乙公司出席甲公司股
: 東會,最多可有幾股表決權?
: 煩請高手解答,謝謝。
第369-10條 第一項
相互投資公司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得行使之表決權,
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三分之一。
但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仍得行使表決權。
壹、依照第369-10條第一項前段
乙公司原來持有之3000萬股:
不得超過甲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之三分之一
有兩說:
(一)乙公司得依6600萬股的1/3比例行使表決權:
也就是說乙公司有2200萬股的表決權。
(二)乙公司得依6000萬股的1/3比例行使表決權:
所以乙公司有2000萬股的表決權。
(既然公司法第369-10條I但書規定接受增資配股仍然有表決權,
公司法第369-10條I前段所指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不包括增資發行股份。)
貳、依照第369-10條第一項但書
乙公司得到增資配股的300萬股:
乙公司仍然可以行使300萬股的表決權。
參、結論
1.採第(一)說:乙公司最多可以有2500(2200+300)萬股表決權。
2.採第(二)說:乙公司最多可以有2300(2000+300)萬股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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