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證05] QQKKQKQK #1YsL5XR3 (L_TalkandCha)

看板About_Life作者 (邪離子)時間1年前 (2022/07/28 17:52), 1年前編輯推噓1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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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詳細引言 本人認為QQKKQKQK 公告 #1YsL5XR3 (L_TalkandCha) 部份內容,違反 #1Q2PscU6 (SYSOP) 站務聲明及#1HtQdO8W (BoardCourt) 板務站長判例: 判決引言以下段落: 「板主可視內文給予被檢舉者違規或是參照(#1Yid64Ra (L_BoyMeetsGi))判例,內容若涉 及爭議對象其行為仍受可公評,以未達結案。」 「組務參考Fallred代理輪班群組長於其他小組的判例(#1Yid64Ra (L_BoyMeetsGi)) 「同志的負面評價是依照過往在社會上有引起性別爭議性發言所給之批評,屬可受公評之 言論。」 使用者仍可於文章或者新聞下,針對其行為做評論,即便負面評論亦屬可受公評之言論, 除無具體事證內容之人身攻擊當可判定違規。」 及「另向板主群說明三點:」題下的第一段全段 「 在PTT上所有人、同性戀、異性戀、多數族群少數族群、所有族群都是平等的, 在法律上也不會因為是弱勢族群就能開毒趴、雜交趴或者其他違反法律行為而被豁免。 組務在此引用Fallred代理輪班群組長於其他小組的判例(#1Yid64Ra (L_BoyMeetsGi) 「同志的負面評價是依照過往在社會上有引起性別爭議性發言所給之批評,屬可受公評之 言論。」 使用者可於文章或者新聞下,針對其行為做評論,即便負面評論亦屬可受公評之言論, 除無具體事證內容之人身攻擊當可判定違規,勞煩板主費心審理。 」 上述內容,錯誤地將同性戀和恐同者作不當類比,並錯誤地應用在fallred的公告中,成為 一個違反站方立場的內容,理應不起任何效力,有關組務應重新按板方立場重新宣告。 2. 站方立場為保護小數族群不會在站上受到語言暴力 根據站務公告#1Q2PscU6 (SYSOP),站方認為「少數或弱勢族群」,不應「受到刻板印象帶 來的仇視所困擾」、「受到多數或強勢者的欺凌」,反之網絡空間應「協助他們發聲」; 同時,板方所持的一貫立場為「多次聲明不認同歧視語言」;被其引用的 #1HtQdO8W (BoardCourt)則明確指出,「對特定族群或群體之偏見、歧視的無知、刻意忽 視、鄉愿容忍乃至惡意默許」,會「造成偏見與歧視的複製」,看板管理者應「適當」及 「適時」處分。 然而,QQKKQKQK的公告內容,劈頭就指「爭議對象其行為仍受可公評」、「同志的負面評 價是依照過往在社會上有引起性別爭議性發言所給之批評」,無視同性戀者為特定族群或 群體的事實。QQKKQKQK身為小組長,更要求屬下板主按其說法向板友公告,乃明顯的煽動 板友仇恨特定族群的行為,相關行為難稱為符合對同性戀者「協助他們發聲」。 3. FallRed公告並非針對族群不能類比 QQKQKQK在公告內容中多次引用Fallred在#1Yid64Ra (L_BoyMeetsGi)中的公告內容。該公 告被引用的段落原文如下: 「多元性別認同族群在社會上受到歧視偏見之情形時有所見,因此若有爭議言論,導 致同志族群感到噁心,並用「噁心」一詞加以評論,組務認為為合理評論範圍。」 此段的意涵,其實是與上述站務公告等相呼應,簡單而言就是多元性別認同族群批評恐同 者噁心係屬合理評論。 又,Fallred公告其實有幾點延伸可以留意。 其一,恐同者和同性戀者、異性戀者不同,並不是屬於一個族群。恐同者只是一群擁有相 近信念的人群,他們的立場和社會主義者、資本主義支持者、共產主義者、藍營、綠營等 相類,為一僅基於個人信念,可隨時間轉變的分類。我們不會說某人自出生起就注定是資 本主義支持者、共產主義者、國民黨支持者、民進黨支持者、或是恐同者,但我們卻可以 說有些人自出生起就是一名同性戀者、異性戀者、雙性戀者、無性戀者、或應以其它詞語 去描述其性傾向。相比起可以隨著時間和社會歷驗改變的思想,性傾向卻是難以透過社教 化改變,故此性傾向比政治信念更需要保護。 其二,其公告表示「同志族群感到噁心」,實在是畫蛇添足。正如上述,恐同者和其它政 治立場一樣,不屬任何可以保護的族群,任何人都可以對他們的言行感到噁心,並對他們 作出公允評論。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是,其它人表達對恐同者噁心的原因,正正就是因為他們的恐同言 行,也就是「恐同者」一詞的定義本身—因為你歧視特定族群,所以我對你表示厭惡。 這邊我們必須狹窄理解fallred的公告。比如說,我們可以透過社會研究,發現恐同者係屬 某一社經階級者為主,又或是有特定信仰者為主;然而,公告並無允許任何人以偏概全, 去借此攻擊其它族群,即使(例如)恐同者多為高收入的綠營無神論者,公告並沒有允許其 它人公評高收入/綠營/無神論者令人噁心。即使要公評,也只能針對特定人物的噁心發言 作公評,而且這發言足證他是一名恐同者。 這和QQKKQKQK的公告內容明顯不能互相比對。 QQKKQKQK在其公告中指出: 「同志的負面評價是依照過往在社會上有引起性別爭議性發言所給之批評,屬可受公評之 言論。」 如果套用上述的邏輯重組句子,那QQKKQKQK的公告實際上就是,「同志之存在引起性別爭 議,導致負面評價,故可受公評」,這在任何解讀下都必然違反#1Q2PscU6 (SYSOP)以及 #1HtQdO8W (BoardCourt),除了必然無效之外,作出此公告者恐怕更應該面對處分。 4. 批評以偏概全加重歧視 QQKKQKQK在公告中表明: 「不會因為是弱勢族群就能開毒趴、雜交趴或者其他違反法律行為而被豁免」 個人完全無法理解這句在公告中的用意。 正如上述,Fallred的公告,必須狹窄理解。公告僅指出如非受保護群體(如恐同者)本身 的言行令人感到噁心,方可以對其作出批評,不可以恣意外延包含其它群體,無論是否受 保護。 然而,QQKKQKQK的公告內文,實際上是指責有部份同性戀者「開毒趴、雜交趴」。 首先,現時在台灣撇除因武漢肺炎的規例外,任何成年人(不論婚姻狀態)在私人地方開 雜交趴,本身未有違反任何法律;而其引起之民事責任,則為當事人之間的私事,板上無 權干涉。 又,即使開毒趴顯然違反法律,那也只是開毒趴違反法律;正如上面所述不可以隨便將對 恐同者的批評外延至其它身份,對開毒趴的批評,也只可以針對在「開毒趴」一事之上, 而不可以外延至開毒趴者的其它身份,比如異性戀、年輕人、未婚人士等。 QQKQKQK的公告內容,無疑是引導其它人向「同志必然毒趴濫交」的錯誤方向思考,嚴重曲 解Fallred公告文意之餘,更是煽動對受保護群體施以語言暴力,本身亦有違反 #1Q2PscU6 (SYSOP)#1HtQdO8W (BoardCourt)之嫌疑。 5. 結論 其實,這本來是很簡單,尤如常識等級的道理。其實可以用case stated二字簡單帶過。 但有一些板主以及小組長等級的人士,他們的行徑,令人以為他們是完全沒有對平權的認 知,亦不清楚為甚麼同性戀者和恐同者是不可以放在同一天秤之上相類比。 更令人扼腕的是,他們開始慢慢佔據PTT上的各級位置。他們的行為,是對各位堅持平權的 先進的掌摑,是對#1Q2PscU6 (SYSOP)#1HtQdO8W (BoardCourt)等憲制性條文的無視及破 壞。 居高位而不仁者,是播其惡於眾也。而板上的各層級都有停止播惡於眾的責任。 謹此陳辭。 本人的總結是,基於上述理據,唯一結論就是#1YsL5XR3 (L_TalkandCha)必然違反 #1Q2PscU6 (SYSOP)#1HtQdO8W (BoardCourt),請組務判相關部份並無效力, 並請組務下令小組長及屬下板主,得按站方立場另立公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255.131.150 (香港)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bout_Life/M.1659001952.A.959.html ※ 編輯: evilcherry (218.255.131.150 香港), 07/28/2022 18:05:42

07/28 18:14, 1年前 , 1F
請問我可以抄襲你的文章嗎
07/28 18:14, 1F

07/28 18:39, 1年前 , 2F
請問我可以抄襲你的文章嗎
07/28 18:39, 2F

07/28 19:19, 1年前 , 3F
請問我可以抄襲你的文章嗎
07/28 19:19, 3F

07/28 19:39, 1年前 , 4F
請問我可以抄襲你的文章嗎
07/28 19:39, 4F

07/28 19:54, 1年前 , 5F
請問我可以抄襲你的文章嗎
07/28 19:54, 5F

07/28 20:14, 1年前 , 6F
上面都是什麼梗
07/28 20:14, 6F
略為修改陳辭。又,上面是甚麼梗? ※ 編輯: evilcherry (192.166.244.28 香港), 07/28/2022 21:21:28

07/28 21:59, 1年前 , 7F
?????
07/28 21:59, 7F

07/28 22:13, 1年前 , 8F
請問我可以開始吃薯條了嗎?
07/28 22:13, 8F

07/28 22:37, 1年前 , 9F
請問我可以開始吃爆米花嗎?
07/28 22:37, 9F

07/29 08:35, 1年前 , 10F
請問我可以開始吃玉黍薯嗎?
07/29 08:35, 10F

07/29 21:38, 1年前 , 11F
以後只要有引用那2篇文章,就直接複製這篇文章就行了?
07/29 21:38, 11F

07/29 22:52, 1年前 , 12F
我建議引用這個檢舉衍生的判決比較好……
07/29 22:52, 12F
文章代碼(AID): #1YubnWbP (About_L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