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11] 不服TalkandCha小組長steve1121違法判決

看板About_Life作者 (Newangel)時間6年前 (2018/03/27 08:03), 6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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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L_TalkandCha 看板 #1Qf10941 ] 作者: RandyMarsh (同志友善の屎蛋爸) 看板: L_TalkandCha 標題: Re: [申訴] 不服Gossiping板RandyMarsh等板主判決 時間: Sun Mar 11 01:04:04 2018 ※ 引述《uka123ily (NUNCA MAS)》之銘言: : #-------------------------[ 以 上 刪 除 不 受 理 ]--------------------------# : 申訴人 :uka123ily : 看板板名:gossiping : 被申訴人:RandyMarsh / IbakaBlock : 申訴訴求: : 依據後附答辯陳述,依據 gossiping板 板規8 改判使用者 intrepidsage 違規成立。 : 申訴內容: 壹、答辯聲明 一、請小組長駁回申訴人之申訴。 貳、爭點整理 本件申訴人與本人判決之爭議,經整理後應可分為以下三點,供小組長參考: 一、關於板規第8條第1項第2款之解釋 二、使用者是否可以在已同意站規第1-4條約定之情況下,不同意合理使用之文章授權 而繼續使用本站 三、被申訴人是否有惡意引用文章? 本答辯內容將依據上開爭點內容,逐一為答辯 參、答辯理由及依據 一、關於申訴人主張稱「未經同意以截圖方式轉入本人文章」云云, 其解釋板規應有違誤,板規第8條第1項第2款無論係依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等 均應係「未經原發文者同意轉入,或未經同意公布 個人資料、私人信件及水球紀錄者」,而不包含未屬於上開範圍之文章,說明如下: (一)首按,法律條文之解釋,本應以整條文義綜合觀之,而不可任意割裂適用, 依據板規第8條規定之轉入屬動詞,如依據檢舉人之解釋,割裂整條之解釋 ,則轉入並無受詞,顯不合理,且此條之註,亦全部皆是在解釋本條之轉入 應限於個人資料、私人信件、水球紀錄的情況。故無論依據文義解釋, 或是參酌該條「註」內容之體系解釋,皆可證明凡未經原發文者同意「轉入」 應係限於文章內含有個人資料、私人信件及水球紀錄者之情況。 (二)又上開文義解釋,亦可參考我國法律之立法及解釋方式, 舉例而言,依據刑法第186條規定: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 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五百元以下罰金。」 規範行為動詞為「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 其受詞為「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 如果依據申訴人上開解釋方式, 豈不是變成規範「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甚麼東西?)」, 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之行為要處罰 此種割裂,未整條整體解釋法律之作主張,顯然不合理。 (三) 再舉一個最近本人處理過的條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 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依據申訴人這種割裂解釋法律之方式,豈不是會變成處罰 「拍攝(甚麼東西?)」及 「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 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亦加證明申訴人之主張,根本非我國法律解釋之方式 (四) 綜上,板規第8條第1項第2款文字上之受詞從來就只有出現過 「個人資料、私人信件及水球紀錄者」,而從無出現過「文章」兩字 則文義解釋之射程,應絕無可能包含 「非屬個人資料、私人信件及水球紀錄者」之文章。 故板規第8條第1項第2款應係處罰 「凡未經原發文者同意轉入未經同意公布」之「個人資料、私人信件及水球 紀錄者」 申訴人之申訴與板規不合,應予駁回。 二、退步言,縱認申訴人上開規第8條第1項第2款之解釋,可以天外飛來一筆 增加「文章」為受詞,惟依據站規第1-4條規定,使用者應已同意無償授權其他使用者 於本站引用其所刊登之文章內容,故被申訴人應無違反板規第8條之虞,說明如下: (一)依據使用者條款 2.0.1 引言部分:您須同意我們的「使用者條款 2.0.1」, 才能享受我們的服務。 及第1條約定:「您於任何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您已閱讀 、瞭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如果您不同意本約定書的內容,您應 該立即停止使用本站提供的任何服務。」, 使用者應同意此條款方可繼續使用本站之服務,此應為PTT最上位之規範(或約定)。 (二)又依據使用者條款第1-2條約定:「 任何資料一經您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至本站時,除私人信件、水球記錄外, 視為您已同意本站為非營利之無償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散布、發行、 公開發表該等資料」 及第1-4條約定:「 在不涉及攻訐、侮辱、商業用途、假冒他人、扭曲文義、斷章取義或其他違反本合 約、法律之精神的條件下,您瞭解並同意本站其他回覆您文章之作者,已獲得您無 償授權,可於本站內引用您於本站所刊登之內容(含發文與推噓文)。當然,對於各 種情況惡意之引用於本站內仍不被允許。」 故使用者於本站之發文與推噓文,原則上於發文時,除人信件、水球記錄外 ,應已同意由本站使用,且授權其他使用者於本站內(註:使用者規範從無限 制在同一看板內),引用刊登之內容,並為合理之評論 (三)故申訴人依據上開使用者條款之約定,既已同意授權除私人信件、水球記錄外, 於本站發表之文章,嗣後卻又於八卦板稱不同意授權,上開行為顯然違反 禁反言之誠信原則,其不同意授權,依據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 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應屬無效之行為,故本件被申訴人 應無「未經原發文者同意」之轉入行為,而應無違反板規, 故申訴人之申訴應予駁回。 (四)又如檢舉人不同意本站使用者條款,拒絕無償授權文章之合理使用, 則依據本站之使用者條款,應停止使用本站之服務。而非想盡辦法 不讓其於公開看板發表之文章,不接受合理之引用評論,並接受公眾之檢視。 三、 再者,綜觀本件被申訴人之引用,應屬合理引用評論,故申訴人更不得撤回其於 使用者條款已授權之同意,說明如下: (一)前板主小J認定被申訴人為合理引用(附02推文部分參照),合先敘明。 (二)申訴人之文章內容,係屬於對於社會議題之評論(藥價、PREP等) 而被申訴人引用上開文章後,被申訴人之文章內容,亦係在合理討論上開 申訴人文章之正確性,而毫無任何不理性之謾罵、攻訐、侮辱、商業用途、 假冒他人、扭曲文義、斷章取義等內容,故應屬針對內容評論之合理引用, 故依據使用者條款第1-4條約定 申訴人自不得撤回其已授權之同意,故本件申訴「未經同意」云云 應為無理由,申訴人之申訴應予駁回。 四、至於申訴人稱:「且過去Kay731以及RS5566板主曾以第8條第1項第2款判定 違規成立。」,惟過去判決不拘束其他板主,板主應依據板規處理 ,尤其本件除本人外,亦有前板主小J、現任板主IB判定未達, 且如板規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解釋有疑義,其文字訂定不精準有瑕疵 個人認為應做對於被檢舉人有利之解釋,以免產生無規定卻處罰之問題 而本件確實應回歸 八卦板板規之解釋(並佐以現實社會對於法規、契約等解釋方法) 、站規之授權同意、禁反言、誠信原則等基本法律原則, 尤其請小組長考量,針對社會議題之公開評論文章,究竟有無限制不准他人 引用後合理公開評論之必要, 為此請 鈞長得以審酌上情, 駁回申訴人之申訴,保障言論自由,相信真理越辯越明,敢於公開看板發文 尤其是對社會議題之公開評論之文章 就不應該害怕受到公眾之檢視、合理評論,是盼。 五、 夜深了,用字遣詞如有瑕疵,請多海涵 -- 近四年 感染愛滋危險因子統計表 資料來源:疾管署 (僅列當年前三名)106.9.28更新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男男間性行為 2050例(85.59%)1948例(83.75%)1903例(85.14%)1891例(84.27) 異性間性行為 217例(9.06%) 261例(11.22%) 252例(11.28%) 277例(12.34%) 注射藥癮者 70例(2.92%) 81例 (3.48%) 54例 (2.42%) 48例(2.14%) https://i.imgur.com/0D7PUN3.png
https://i.imgur.com/HZs6EQV.jp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173.20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lkandCha/M.1520701449.A.101.html ※ 編輯: RandyMarsh (1.171.173.208), 03/11/2018 01:22:47

03/11 02:19, 6年前 , 1F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板規解釋 舊板主沒有跟新板主解釋嗎
03/11 02:19, 1F

03/11 02:20, 6年前 , 2F
這樣解釋 那推文未經同意做成簽名檔站規都可以拿掉了
03/11 02:20, 2F

, , 3F
違反組務板規 7

03/11 09:03, 6年前 , 4F
使用者條款1-4規範的是回覆文章,ptt目前無法跨看板回文
03/11 09:03, 4F

03/11 09:06, 6年前 , 5F
既要回覆文章,當然指的是同一個看板內對文章按R
03/11 09:06, 5F

03/11 09:07, 6年前 , 6F
其他方式之使用自不在條款1-4規範之列,需另得原作者授權
03/11 09:07, 6F
第1-4條約定 在不涉及攻訐、侮辱、商業用途、假冒他人、扭曲文義、斷章取義或其他違反本合 約、法律之精神的條件下,您瞭解並同意本站其他回覆您文章之作者,已獲得您無 償授權,可於本站內引用您於本站所刊登之內容 約定是「本站內」,而不是「各看板內」引用「您於本站所刊登之內容」 請問怎麼推論出是否同一看板 同一看板約定的文字在哪邊? 使用者規範應該是PTT內最高位階法源 應該沒錯吧! ※ 編輯: RandyMarsh (1.171.165.247), 03/11/2018 10:04:47

03/11 09:58, 6年前 , 7F
回覆文章需要在同一看板為之
03/11 09:58, 7F

03/11 09:59, 6年前 , 8F
1-4標題為:1-4、站內回覆文章之合理使用
03/11 09:59, 8F

03/11 10:00, 6年前 , 9F
現行ptt站內回覆文章功能是對文章按R
03/11 10:00, 9F
你的說法還是沒有看到任何依據明文

03/11 10:02, 6年前 , 10F
推!八卦有這麼認真專業的板主真好
03/11 10:02, 10F

03/11 10:03, 6年前 , 11F
回覆文章既設定為對文章按R,功能上已自動限制於同一看板
03/11 10:03, 11F
如果照你的說法,這件也沒有爭議了 轉錄(含轉入)的PTT設定是CTRL + X 這件也非轉錄行為,之前RS板主判決的內容,或是KAY少說的複製貼上 也都不是轉錄行為 這樣皆大歡喜

03/11 10:04, 6年前 , 12F
目前ptt無開放跨看板回覆文章,1-4自無跨看板之適用
03/11 10:04, 12F
使用者規範沒有規範回覆的形式 且更明文「本站內」 不過反正大家法律攻防,各自主張不同很正常 ※ 編輯: RandyMarsh (1.171.165.247), 03/11/2018 10:09:06

03/11 10:07, 6年前 , 13F
1-4規範的當然是當使用R回覆文章時,系統自動載入原文
03/11 10:07, 13F

03/11 10:09, 6年前 , 14F
而不須原作者一一授權,若不是回覆文章自無該條適用
03/11 10:09, 14F
PTT的設定,按 (y)是回應 非回覆,兩個用詞又不一樣 使用者規範既然沒有按照PTT的設定約定為「回應」 回覆的解釋範圍,解釋上就應包含各種形式的回覆 ※ 編輯: RandyMarsh (1.171.165.247), 03/11/2018 10:14:49

03/11 10:12, 6年前 , 15F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另有規定
03/11 10:12, 15F

03/11 10:12, 6年前 , 16F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03/11 10:12, 16F

03/11 10:13, 6年前 , 17F
(一)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
03/11 10:13, 17F
一、申訴規則位階沒有大於站規,站規甚至是使用者與PTT雙方合意之契約 二、如果是站規規範中的惡意引用,或是依據站規涉及私信、個資等(1-2條參照) ,原作者才有不同意權,兩者並無衝突 三、即使引用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但八卦板第8條第1項第2款沒有規定到「文章」 那麼對於轉入文章,縱使有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也沒有違反的法效果 自不應處罰

03/11 10:14, 6年前 , 18F
故若非使用ctrl-x轉錄,雖非直接使用轉錄功能
03/11 10:14, 18F

03/11 10:15, 6年前 , 19F
因有此規範,板主據此解釋適用亦有所根據
03/11 10:15, 19F

03/11 10:15, 6年前 , 20F
不管是R或是Y,都需在同一看板為之。
03/11 10:15, 20F

03/11 10:16, 6年前 , 21F
其他形式之使用跟回覆文章、回應文章根本沾不上邊
03/11 10:16, 21F

03/11 10:21, 6年前 , 22F
而本文之檢舉人,檢舉的是新發表文章,既為新文章
03/11 10:21, 22F

03/11 10:23, 6年前 , 23F
自不屬「回覆」文章
03/11 10:23, 23F
你的解釋方式,我尊重,但不認同 當你講到「須」,請問明文在哪邊? 既然約定是回覆文章,而非PTT設定之回應文章 回覆文章之範圍及形式,當然不限於R或Y 給小組長解釋吧 被檢舉人被水桶我也沒損失,但看到PTT連公開發表的文章,就本篇甚至還是屬於 社會時事問題之論述 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 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及第61條本文規定: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 八卦板板規跟站規,應該都有 「 本板為PTT八卦板,文章、推文及板務處理原則均依循中華民國法律、站規規範發 文者,不得因不知相關板規而免卻責任。」等類似的規定 然後現在檢舉人主張他的社會時事問題之論述不准別人引用駁斥 我是覺得滿好笑的啦 ※ 編輯: RandyMarsh (1.171.165.247), 03/11/2018 10:40:02

03/11 10:27, 6年前 , 24F
小組長是否可處理把組務當八卦板使用的板友?
03/11 10:27, 24F

03/11 10:29, 6年前 , 25F
甲甲是對男同志羞辱戲謔之稱。
03/11 10:29, 25F

03/11 10:42, 6年前 , 26F
一堆男同志自稱本甲,你說這是羞辱戲謔...
03/11 10:42, 26F

03/11 10:46, 6年前 , 27F
板主確定要在這裡爭執您非當事人的事情?
03/11 10:46, 27F

03/11 10:47, 6年前 , 28F
所以我用推文阿,你就這部分可以再組務提出檢舉阿
03/11 10:47, 28F

03/11 10:47, 6年前 , 29F
我支持你在這個板提出檢舉
03/11 10:47, 29F

03/11 10:48, 6年前 , 30F
小組長是否可處理把組務當甲板使用的板友?
03/11 10:48, 30F
※ 編輯: RandyMarsh (1.171.165.247), 03/11/2018 10:56:09

03/11 11:08, 6年前 , 31F
請問RandyMarsh板主,如您之解釋,回覆文章不限任何形式
03/11 11:08, 31F

03/11 11:09, 6年前 , 32F
那我在您文章底下推文,算不算回覆文章?
03/11 11:09, 32F

03/11 11:09, 6年前 , 33F
如果我的推文視為您所宣稱之回覆文章,那我是否已違反
03/11 11:09, 33F

03/11 11:10, 6年前 , 34F
組務板規定之非當事人不得回文之規定?
03/11 11:10, 34F

03/11 11:34, 6年前 , 35F
你自己都寫了禁止「回文」,那又干推文「回覆」什麼
03/11 11:34, 35F

03/11 11:34, 6年前 , 36F
03/11 11:34, 36F

03/11 12:03, 6年前 , 37F
推 中肯論述
03/11 12:03, 37F

03/11 20:47, 6年前 , 38F
我覺得還是先釐清八卦板規這條有沒有包含文章。
03/11 20:47, 38F

03/11 20:48, 6年前 , 39F
不過恐怕要小組長裁決才會知道。
03/11 20:48, 39F

03/11 20:50, 6年前 , 40F
若判決不拘束其他板主,那是否可以指定板主申訴?
03/11 20:50, 40F

03/11 20:51, 6年前 , 41F
八卦板沒有這種服務,我以前就問過了
03/11 20:51, 41F

03/11 20:51, 6年前 , 42F
現行4位板主彼此見解不同,又該如何處理?
03/11 20:51, 42F

03/11 20:52, 6年前 , 43F
現在不就在組務統一解釋Zzzzzzz....
03/11 20:52, 43F

03/11 20:52, 6年前 , 44F
既然不能指定板主,那不就有人會被處罰,有人不會?
03/11 20:52, 44F

03/11 20:53, 6年前 , 45F
或即是指稱其他板主判定標準不妥當?
03/11 20:53, 45F

03/13 00:13, 6年前 , 46F
還蠻想知道八卦板板主不甩組務會怎樣
03/13 00:13, 46F

03/13 00:14, 6年前 , 47F
反正最多被拔板主但八卦版就暴動了吧 wwwww
03/13 00:14, 47F

03/13 00:14, 6年前 , 48F
沒有民意基礎的組務對有民意的板主指指點點
03/13 00:14, 48F

03/13 00:15, 6年前 , 49F
頗ㄏ
03/13 00:15, 49F

03/13 20:14, 6年前 , 50F
還好吧... 暴動不代表就是對的
03/13 20:14, 50F

03/13 20:16, 6年前 , 51F
都靜版了 還要暴動喔...
03/13 20:16, 51F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intrepidsage (42.76.44.187), 03/27/2018 08:03:26
文章代碼(AID): #1QkOfFaD (About_L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