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11] 不服TalkandCha小組長steve1121違法判決
※ [本文轉錄自 L_TalkandCha 看板 #1Qf10941 ]
作者: RandyMarsh (同志友善の屎蛋爸) 看板: L_TalkandCha
標題: Re: [申訴] 不服Gossiping板RandyMarsh等板主判決
時間: Sun Mar 11 01:04:04 2018
※ 引述《uka123ily (NUNCA MAS)》之銘言:
: #-------------------------[ 以 上 刪 除 不 受 理 ]--------------------------#
: 申訴人 :uka123ily
: 看板板名:gossiping
: 被申訴人:RandyMarsh / IbakaBlock
: 申訴訴求:
: 依據後附答辯陳述,依據 gossiping板 板規8 改判使用者 intrepidsage 違規成立。
: 申訴內容:
壹、答辯聲明
一、請小組長駁回申訴人之申訴。
貳、爭點整理
本件申訴人與本人判決之爭議,經整理後應可分為以下三點,供小組長參考:
一、關於板規第8條第1項第2款之解釋
二、使用者是否可以在已同意站規第1-4條約定之情況下,不同意合理使用之文章授權
而繼續使用本站
三、被申訴人是否有惡意引用文章?
本答辯內容將依據上開爭點內容,逐一為答辯
參、答辯理由及依據
一、關於申訴人主張稱「未經同意以截圖方式轉入本人文章」云云,
其解釋板規應有違誤,板規第8條第1項第2款無論係依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等
均應係「未經原發文者同意轉入,或未經同意公布
個人資料、私人信件及水球紀錄者」,而不包含未屬於上開範圍之文章,說明如下:
(一)首按,法律條文之解釋,本應以整條文義綜合觀之,而不可任意割裂適用,
依據板規第8條規定之轉入屬動詞,如依據檢舉人之解釋,割裂整條之解釋
,則轉入並無受詞,顯不合理,且此條之註,亦全部皆是在解釋本條之轉入
應限於個人資料、私人信件、水球紀錄的情況。故無論依據文義解釋,
或是參酌該條「註」內容之體系解釋,皆可證明凡未經原發文者同意「轉入」
應係限於文章內含有個人資料、私人信件及水球紀錄者之情況。
(二)又上開文義解釋,亦可參考我國法律之立法及解釋方式,
舉例而言,依據刑法第186條規定: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
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五百元以下罰金。」
規範行為動詞為「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
其受詞為「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
如果依據申訴人上開解釋方式,
豈不是變成規範「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甚麼東西?)」,
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之行為要處罰
此種割裂,未整條整體解釋法律之作主張,顯然不合理。
(三) 再舉一個最近本人處理過的條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
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依據申訴人這種割裂解釋法律之方式,豈不是會變成處罰
「拍攝(甚麼東西?)」及
「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
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亦加證明申訴人之主張,根本非我國法律解釋之方式
(四) 綜上,板規第8條第1項第2款文字上之受詞從來就只有出現過
「個人資料、私人信件及水球紀錄者」,而從無出現過「文章」兩字
則文義解釋之射程,應絕無可能包含
「非屬個人資料、私人信件及水球紀錄者」之文章。
故板規第8條第1項第2款應係處罰
「凡未經原發文者同意轉入或未經同意公布」之「個人資料、私人信件及水球
紀錄者」
申訴人之申訴與板規不合,應予駁回。
二、退步言,縱認申訴人上開規第8條第1項第2款之解釋,可以天外飛來一筆
增加「文章」為受詞,惟依據站規第1-4條規定,使用者應已同意無償授權其他使用者
於本站引用其所刊登之文章內容,故被申訴人應無違反板規第8條之虞,說明如下:
(一)依據使用者條款 2.0.1
引言部分:您須同意我們的「使用者條款 2.0.1」, 才能享受我們的服務。
及第1條約定:「您於任何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您已閱讀
、瞭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如果您不同意本約定書的內容,您應
該立即停止使用本站提供的任何服務。」,
使用者應同意此條款方可繼續使用本站之服務,此應為PTT最上位之規範(或約定)。
(二)又依據使用者條款第1-2條約定:「
任何資料一經您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至本站時,除私人信件、水球記錄外,
視為您已同意本站為非營利之無償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散布、發行、
公開發表該等資料」
及第1-4條約定:「
在不涉及攻訐、侮辱、商業用途、假冒他人、扭曲文義、斷章取義或其他違反本合
約、法律之精神的條件下,您瞭解並同意本站其他回覆您文章之作者,已獲得您無
償授權,可於本站內引用您於本站所刊登之內容(含發文與推噓文)。當然,對於各
種情況惡意之引用於本站內仍不被允許。」
故使用者於本站之發文與推噓文,原則上於發文時,除人信件、水球記錄外
,應已同意由本站使用,且授權其他使用者於本站內(註:使用者規範從無限
制在同一看板內),引用刊登之內容,並為合理之評論
(三)故申訴人依據上開使用者條款之約定,既已同意授權除私人信件、水球記錄外,
於本站發表之文章,嗣後卻又於八卦板稱不同意授權,上開行為顯然違反
禁反言之誠信原則,其不同意授權,依據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
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應屬無效之行為,故本件被申訴人
應無「未經原發文者同意」之轉入行為,而應無違反板規,
故申訴人之申訴應予駁回。
(四)又如檢舉人不同意本站使用者條款,拒絕無償授權文章之合理使用,
則依據本站之使用者條款,應停止使用本站之服務。而非想盡辦法
不讓其於公開看板發表之文章,不接受合理之引用評論,並接受公眾之檢視。
三、 再者,綜觀本件被申訴人之引用,應屬合理引用評論,故申訴人更不得撤回其於
使用者條款已授權之同意,說明如下:
(一)前板主小J認定被申訴人為合理引用(附02推文部分參照),合先敘明。
(二)申訴人之文章內容,係屬於對於社會議題之評論(藥價、PREP等)
而被申訴人引用上開文章後,被申訴人之文章內容,亦係在合理討論上開
申訴人文章之正確性,而毫無任何不理性之謾罵、攻訐、侮辱、商業用途、
假冒他人、扭曲文義、斷章取義等內容,故應屬針對內容評論之合理引用,
故依據使用者條款第1-4條約定
申訴人自不得撤回其已授權之同意,故本件申訴「未經同意」云云
應為無理由,申訴人之申訴應予駁回。
四、至於申訴人稱:「且過去Kay731以及RS5566板主曾以第8條第1項第2款判定
違規成立。」,惟過去判決不拘束其他板主,板主應依據板規處理
,尤其本件除本人外,亦有前板主小J、現任板主IB判定未達,
且如板規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解釋有疑義,其文字訂定不精準有瑕疵
個人認為應做對於被檢舉人有利之解釋,以免產生無規定卻處罰之問題
而本件確實應回歸
八卦板板規之解釋(並佐以現實社會對於法規、契約等解釋方法)
、站規之授權同意、禁反言、誠信原則等基本法律原則,
尤其請小組長考量,針對社會議題之公開評論文章,究竟有無限制不准他人
引用後合理公開評論之必要,
為此請 鈞長得以審酌上情,
駁回申訴人之申訴,保障言論自由,相信真理越辯越明,敢於公開看板發文
尤其是對社會議題之公開評論之文章
就不應該害怕受到公眾之檢視、合理評論,是盼。
五、
夜深了,用字遣詞如有瑕疵,請多海涵
--
近四年 感染愛滋危險因子統計表 資料來源:疾管署 (僅列當年前三名)106.9.28更新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男男間性行為 2050例(85.59%)| 1948例(83.75%)| 1903例(85.14%)| 1891例(84.27)
異性間性行為 217例(9.06%)| 261例(11.22%)| 252例(11.28%)| 277例(12.34%)
注射藥癮者 70例(2.92%)| 81例 (3.48%)| 54例 (2.42%)| 48例(2.14%)
https://i.imgur.com/0D7PUN3.pn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173.20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lkandCha/M.1520701449.A.101.html
※ 編輯: RandyMarsh (1.171.173.208), 03/11/2018 01: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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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約定
在不涉及攻訐、侮辱、商業用途、假冒他人、扭曲文義、斷章取義或其他違反本合
約、法律之精神的條件下,您瞭解並同意本站其他回覆您文章之作者,已獲得您無
償授權,可於本站內引用您於本站所刊登之內容
約定是「本站內」,而不是「各看板內」引用「您於本站所刊登之內容」
請問怎麼推論出是否同一看板
同一看板約定的文字在哪邊?
使用者規範應該是PTT內最高位階法源
應該沒錯吧!
※ 編輯: RandyMarsh (1.171.165.247), 03/11/2018 10: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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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說法還是沒有看到任何依據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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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照你的說法,這件也沒有爭議了
轉錄(含轉入)的PTT設定是CTRL + X
這件也非轉錄行為,之前RS板主判決的內容,或是KAY少說的複製貼上
也都不是轉錄行為
這樣皆大歡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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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規範沒有規範回覆的形式
且更明文「本站內」
不過反正大家法律攻防,各自主張不同很正常
※ 編輯: RandyMarsh (1.171.165.247), 03/11/2018 1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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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T的設定,按 (y)是回應
非回覆,兩個用詞又不一樣
使用者規範既然沒有按照PTT的設定約定為「回應」
回覆的解釋範圍,解釋上就應包含各種形式的回覆
※ 編輯: RandyMarsh (1.171.165.247), 03/11/2018 10: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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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訴規則位階沒有大於站規,站規甚至是使用者與PTT雙方合意之契約
二、如果是站規規範中的惡意引用,或是依據站規涉及私信、個資等(1-2條參照)
,原作者才有不同意權,兩者並無衝突
三、即使引用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但八卦板第8條第1項第2款沒有規定到「文章」
那麼對於轉入文章,縱使有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也沒有違反的法效果
自不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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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解釋方式,我尊重,但不認同
當你講到「須」,請問明文在哪邊?
既然約定是回覆文章,而非PTT設定之回應文章
回覆文章之範圍及形式,當然不限於R或Y
給小組長解釋吧
被檢舉人被水桶我也沒損失,但看到PTT連公開發表的文章,就本篇甚至還是屬於
社會時事問題之論述
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
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及第61條本文規定: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
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
八卦板板規跟站規,應該都有
「 本板為PTT八卦板,文章、推文及板務處理原則均依循中華民國法律、站規規範發
文者,不得因不知相關板規而免卻責任。」等類似的規定
然後現在檢舉人主張他的社會時事問題之論述不准別人引用駁斥
我是覺得滿好笑的啦
※ 編輯: RandyMarsh (1.171.165.247), 03/11/2018 10: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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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intrepidsage (42.76.44.187), 03/27/2018 08:03:26